土壤污染調查的目的是判斷調查區域內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初步判斷該地塊是否屬于污染地塊,根據檢測結果分析污染類型和污染程度,為后續詳細調查修復處理項目的順利發展提供參數,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技術指南》(hj25.1-2019)土壤污染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調查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調查是基于數據收集、現場調查和人員訪談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如果第一階段的調查確認了現場及周邊地區當前和歷史上不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現場的環境條件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調查
(1)第二階段土壤污染調查是基于采樣和分析的污染確認階段。如果第一階段土壤污染調查顯示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由于缺乏數據,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2)土壤污染調查的第二階段通??煞譃槌醪讲蓸臃治龊驮敿毑蓸臃治?,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實施,逐步降低調查的不確定性。
(3)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和清潔控制點濃度(無機土壤環境背景),經不確定性分析確認無需進一步調查,第二階段土壤污染調查可以結束,否則可能存在環境風險,必須進行詳細調查。詳細的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以確定現場污染的程度和范圍。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調查
如需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應進行第三階段土壤污染調查。第三階段土壤污染調查主要是補充采樣和測試,以滿足風險評估和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在第二階段的調查過程中同時進行。
土壤污染調查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針對性原則
調查污染物濃度的分布,為地塊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2)規范原則
規范地塊環境調查過程,采用程序化、系統化的方法,確保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3)可操作性原則
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等客觀因素,實現調查過程的切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