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年版**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放費,并負責處理?!端廴痉乐畏ā妨碛幸幎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如果你只看1989年版的《環境保護法》,過去的污水排放不需要付費,只有在超過標準時才收取超過標準的污水排放費。該規定包括1979年版的《環境保護法》。1982年,還出臺了《污水收費暫行辦法》,特別規定了如何收取超過標準的污水排放費。
但是!老《環境保護法》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并非白說,1984年版《水污染防治法》中已有了排污費的概念:
這里幾乎不清楚。但去年,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收標準的通知》(發改價[2014]2008號):
我聽到的解釋是,本規定主要針對已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企業,其主要目的是鼓勵減少一半的征收,以減少排放濃度。雙重征收僅作為陪襯,未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企業不實施。這一說法尚未得到證實。此外,環境保護部還于2015年加強了這一聲明:
注意!這個地方又擴展了概念,重金屬單獨收費!你知道,環境辦公室只是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的文件。理論上,它只對環境保護體系內部有效,但現在它被用來管理所有企業的費用(請律師研究,企業能不付錢嗎?
自去年排污費上漲以來,超標罰款也隨之上漲?;瘜W需氧量從每公斤70美分上升到每公斤70美分7.5元一公斤(天津,不同地方),比原來的10倍多,所以應付污水費也增加了10倍多——原來的罰款1萬,現在變成了10萬,如果根據2015年新環境保護法的要求,每天罰款一個月,就變成了300萬。在過去,當數千人被罰款時,它是否翻了一番并不是一個大問題。但現在通常是數十萬,概念仍然如此模糊,實施非常麻煩,我不知道下一個解釋,我只知道這個概念的黑洞對基層的影響將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