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督餐飲油煙污染?
一方認為應由生態環境部門監督,另一方認為應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督,雙方參與,各執一端。許多帖子網民也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有些人認為法律法規不夠明確,有些人認為政府部門之間的責任不夠,互相踢球。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哪個部門應該監督餐飲油煙污染?有必要澄清。
現行《大氣法》規定,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空氣法》,于2016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不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改正。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樓、商住綜合樓
由此可見,現行《大氣法》沒有明確政府哪個部門,而是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
全國人大在充分調查和吸收江蘇等地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修訂《大氣法》時作出了上述規定
現行《大氣法》是2000年9月1日生效的《大氣法》(第一次修訂)第三版(第二次修訂)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版《大氣法》(第一次修訂)第五十六條。
第二版《大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可以顯,第二版《大氣法》規定的餐飲油煙污染監管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即環境保護部門和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其他部門。
第二版《大氣法》第五十六條修訂為現行第三版《大氣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時,進行了六次重要修訂。
一是將餐飲油煙污染的監督主體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
修改的原因是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充分征求地方人大、政府、專家學者的意見,尊重地方實踐,吸收地方立法實踐的經驗。
2015年2月1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空氣污染防治條例》。
《江蘇省空氣污染防治條例》起草組選取了與人民生活直接相關、公眾普遍關注的餐飲油煙管理等熱點難點問題,省人 ** 制委(法工委)和環資委主要領導帶領團隊進行了廣泛、多層次、多批次的調查。
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江蘇省空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絕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區或者公園、綠地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江蘇在地方立法中,并沒有一刀切地規定全省所有市縣都由一個部門負責,這是第一個授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行政主管部門的做法。
同時,從各地的實踐來看,餐飲油煙污染監管部門有的是環境保護部門,有的是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各地在調查和征求意見時的反饋,提倡生態環境部門或城市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同的情況(如不同機構人員的編制和配備、傳統做法等)是不同的。從不同的實際情況出發,兩個部門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管理,不能簡單地總結為非此即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修訂《大氣法》征求社會意見時,對餐飲油煙污染的監管部門也有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兩個部門,沒有壓倒性的意見。因此,我們吸收了江蘇等地的地方立法經驗,采取了不統一規定餐飲油煙污染的監管部門,而是授權地方政府確定的措施。
立法初衷:不同地方情況不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授權部門統一規定
作者參與了《江蘇省空氣污染防治條例》的地方立法,并在修訂《空氣法》時收集和報告了江蘇的意見。
從上述法律修訂的過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現行《大氣法》的立法初衷是:餐飲油煙污染監督主體可以是環境保護(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部門(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統一規定一個部門。
自2016年1月1日現行《大氣法》實施以來,部分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確定餐飲油煙污染監管機構,導致工作監管機構不明確,相互推諉,影響空氣污染控制,屬于相關政府不作為,應追究相關政府責任,責令盡快明確。
考慮到在這一輪體制改革中,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調整為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不再是縣(市、區)政府的組成部門,縣(市、區)政府不應調整、改變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的職能,如不明確,由區市政府明確。
其他五種情況下的監管主體必須明確
現行《大氣法》除第一百一十八條關于餐飲油煙污染監督的三項外,還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五種情況是:對人口集中地區的樹木、花卉和植物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物的監督;對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監督;對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對從事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無異味、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監督;對拒絕停止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或者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監督。
地方政府還應當依法授權這些工作,實際情況出發,明確具體監管部門,認真落實,防止這些工作落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