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測機構被罰15.3萬

                                                                           日期:2023-09-18     瀏覽:0    

                                                                        近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豫環罰決字〔2023〕1號,漯河市車安順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因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被處罰款15.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15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環罰決字〔2023〕1號

                                                                        漯河市車安順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104341633****

                                                                        地址:召陵區東城產業集聚區(漯河康達實業有限公司院內)

                                                                        法定代表人:樊昆華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5月6日,我廳執法人員對你單位車輛檢測情況進行現場調查,通過查閱你單位2021年2月1日以來正常聯網期間車輛檢驗(測)報告和車輛檢驗(測)視頻,發現你單位在為豫L55160、豫LC9637、豫LB0765、豫A0WS33、豫LJ8982、豫QD1290六輛車辦理車檢業務時,實施了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1.2022年5月31日,未對車牌號為豫L55160車輛進行尾氣檢測,仍出具《在用車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且檢驗(測)結果判定為“合格”,違反了原環保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第二條第一項“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拍照后,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管部門,對未經定期排放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規定。
                                                                        2.2022年12月28日、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3日分別對車牌號為豫LJ8982、豫LB0765、豫LC9637、豫QD1290四輛車進行尾氣檢測時,在有目視可見黑煙的情況下,仍出具《在用車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且檢驗(測)結果均判定為“合格”,違反了《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7.5檢驗過程中車輛排放出現目視可見黑煙或藍煙,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觀檢驗不合格”的規定。
                                                                        3.2023年3月13日,對車牌號為豫A0WS33車輛進行多排氣管檢測時,堵塞一側排氣管,未進行雙排氣管采樣,仍出具《在用車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且檢驗(測)結果判定為“合格”,違反了《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 2018—2021)“附錄A.3.6對雙排氣管車輛,應取各排氣管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也可以采用Y型取樣管的對稱雙探頭同時取樣”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你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壹份(共1頁)、機動車檢測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公示材料壹份(共3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復印件壹份(共8頁)、2022年年度收入復印件壹份(共1頁)、企業員工(共40人)近半年工資表復印件各壹份(共14頁),主要證明你單位名稱、地址、經營范圍、企業規模(屬小型企業)和環評審批手續情況。
                                                                        2. 你單位授權委托書壹份(共1頁)、法定代表人樊昆華身份證復印件壹份(共1頁)、經理馬甲恒身份證復印件壹份(共1頁),主要證明當事人、被詢問人身份及與當事人關系。
                                                                        3. 現場勘查筆錄壹份(共4頁)、現場勘查示意圖壹份(共1頁)、現場勘查照片拾壹張(共11頁)、調查詢問筆錄叁份(共17頁)、現場檢查記錄壹份(共2頁)、在用車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豫L55160、豫QD1290、豫LB0765、豫LC9637、豫LJ8982、豫A0WS33)復印件壹份(共6頁)及涉案車輛車檢視頻資料(共1張光盤),主要證明你單位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事實。
                                                                        4. 涉案車輛(豫L55160、豫QD1290、豫LB0765、豫LC9637、豫LJ8982、豫A0WS33)繳費憑證復印件各壹份(共6頁)、違規檢測車輛名單及收費情況壹份(共2頁)、漯河市生態環境局出具企業違法情況證明材料壹份(共1頁),主要證明你單位違法所得為貳仟壹佰伍拾元整和兩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部門處罰。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3年6月24日,我廳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環責改字〔2023〕1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
                                                                        2023年7月18日,根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環責改字〔2023〕1號)要求,我廳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你單位已按照相關規范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并按規定出具相應的車輛檢驗報告,復查期間未發現新的違法行為。
                                                                        2023年8月14日,我廳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告字〔2023〕1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2023年8月17日,你單位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告字〔2023〕1號)后,未申請聽證,于2023年8月18日向我廳申請陳述申辯,請求從輕處罰,主要理由是:企業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積極整改,落實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三級審核制度,明確審核責任;新增視頻審核工位,由授權簽字人、視頻審核員雙級審核視頻,實行一票否決;召回了涉案車輛重新進行檢測,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未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
                                                                        違法事實首要裁量等級為1;企業規模裁量等級為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裁量等級為5;受處罰次數裁量等級為1;是否配合執法檢查裁量等級為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為5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為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為1;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分別為2、1、1、5;處罰金額(X)為170000=100000+(500000-100000)×[(1/5)2+(22+12+12+52)/(52×4)]×50%。
                                                                        鑒于你單位在此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積極整改,落實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三級審核制度,新增視頻審核工位,召回涉案輛車重新檢測(目前已召回兩輛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2023年9月5日,經過我廳復核,認為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第八條第(三)款第2項“單位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準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20%…”的規定,對你單位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酌定從輕處罰10%,最終裁量金額為153000。
                                                                        依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的規定,你單位為六輛車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共收取檢測費用貳仟壹佰伍拾元整(豫L55160、豫QD1290、豫LB0765、豫LC9637、豫LJ8982各收費400元,豫A0WS33收費150元,收費共計2150元),均屬于違法所得,應當予以沒收。
                                                                        2023年9月12日,經集體討論,對你單位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1.罰款壹拾伍萬叁仟元整(153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貳仟壹佰伍拾元整(2150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入河南省財政廳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河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248105184869;代辦銀行:中國銀行鄭州自貿區分行)??铐椑U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廳規劃財務處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廳執法局2101辦公室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9月15日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注:此網站新聞內容及使用圖片均來自網絡,僅供讀者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有侵權或冒犯,請聯系刪除,聯系電話:021 332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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