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41/2469-2023)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與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并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歸口于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起草單位為河南省生態環境技術中心、生態環境部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生態
環境監測
與科學研究中心。
本文件規定了南四湖流域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和醫療機構外的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監控要求、達標判定及實施與監督,適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區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