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分級及“領跑者”評價要求-火電廠循環冷卻水排污水回用膜法集成處理設備》適用于火電廠循環冷卻水排污水回用膜法集成處理設備產品質量及企業標準水平的基本要求、評價指標及要求、評價方法及等級劃分和產品質量分級。
《質量分級及“領跑者”評價要求-火電廠循環冷卻水排污水回用膜法集成處理設備》適用于火電廠循環冷卻水排污水回用膜法集成處理設備產品質量及企業標準水平評價,適用于在0-45℃環境下使用,以經過一定預處理且含鹽量不超過5000 mg/L的火電廠循環冷卻水排污水為原水,采用超濾+反滲透的雙膜法技術進行處理回用,產水量不小于40 m3/h的膜法集成處理設備。相關機構開展質量分級和企業標準水平評價、“ 領跑者”產品評價以及相關認證或評價時可參照使用,相關企業在制定企業標準時也可參照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