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的《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5879—2023)已于2023年11月15日首次發布,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河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益康及石家莊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結果判定、實施與監督,適用于池塘海水養殖和工廠化海水養殖,及海水養殖尾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海水養殖單位(戶)和尾水處理設施的排放限值將按表1規定執行。自2024年9月1日起,現有海水養殖單位(戶)和尾水處理設施的排放限值按照表 1 規定執行。
《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全文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