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建設,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執法工作實際,生態環境部修訂了《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下稱《行為規范》),并經2023年第16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行為規范》適用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要求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儀表端莊、儀容嚴整,且執法車輛不得搭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嚴禁執法車輛公車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