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行環評聯動改革試點,優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服務高質量發展

                                                                           日期:2024-03-18     來源: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瀏覽:27    
                                                                        本文導讀: 本文導讀: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近日發布《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在部分產業園區啟動環評聯動改革試點,通過登記表免備案、報告表“打捆”審批、簡化環評文件內容等創新舉措,以及優化總量管理制度和強化環評管理制度銜接聯動,旨在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成本,提升環評效率,推動經濟與環保協調發展。

                                                                        近日, 福建 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進一步優化 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堅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文件與省內創新相結合,在現行環評領域制度體系下,提出在開展環評聯動改革的試點園區內的項目實行項目環評免于備案、報告表“打捆”審批、簡化 環評文件 內容等優化簡化措施,優化總量管理制度、加強環評管理制度銜接聯動等一系列簡化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成本。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閩環規〔2024〕2號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現將《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環評制度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支撐。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提升環評制度源頭預防效能,以高水平保護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開展產業園區環評聯動改革試點

                                                                        在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產業園區中開展環評聯動改革試點,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制度合力,強化制度銜接聯動,拓展改革空間,改革成效顯著的適時向全省推廣。

                                                                        (一)全面落實國家改革措施。積極支持資源稟賦好、發展效益佳、主導產業清晰、生態環?;A設施齊備、環境管理水平高的產業園區開展試點(工作要求和程序見附件1)。試點園區可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開展聯動改革,全面實施推進一批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推廣一批報告表“打捆”審批、簡化一批報告書(表)內容等“三個一批”改革。

                                                                        (二)深化拓寬省級改革舉措。位于試點園區內已配套并確定接入污水管網且周邊200米范圍無環境保護目標的食品制造業(不涉及發酵工序的),煙草制品業,紡織服裝、服飾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其他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公共設施管理業(生活垃圾轉運站、糞便處置工程),專業實驗室和研發(試驗)基地,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倉儲業,水利,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塑料制品業和衛生等二十七類項目的報告表可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審批告知承諾制不精簡受理公示、擬審批公示等法定環節;建設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后,自行公開承諾書和符合規定的環評文件,環評審批部門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三)規范開展聯動改革試點。試點園區要加強對改革試點的全過程規范管理,不得開展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沖突的改革,每年組織試點成效跟蹤評估,對試點出現的問題和風險要及時予以調整和糾偏。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指導幫扶,督促各試點園區按照試點要求扎實推進各項改革任務,對達不到試點條件要求、試點成效不理想且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提請省生態環境廳及時予以調出試點名單。

                                                                        二、優化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管理

                                                                        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成效為導向,充分用好總量指標重點保障政策,對重大項目、小微項目以及能源結構調整項目分類實行差異化的總量指標管理,推動實現經濟發展“含金量”和“含綠量”雙提升。

                                                                        (四)加強重大項目全省統籌。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或批準的規劃和政策文件中的建設項目,地市級行政區域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治理削減空間有限導致總量指標不足的,經與毗鄰區域、流域行政區域協商一致,可跨行政區域統籌調配予以支持。建立污染物總量管理“一本臺賬”,綜合考慮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產業發展差異等情況,優先支持試點園區內的國家重大項目。

                                                                        (五)簡化小微項目總量管理。試點園區內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建設單位免購買排污權交易指標、提交總量來源說明;揮發性有機物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的,建設單位免提交總量來源說明。上述小微項目的污染物排放量,由負責環評審批的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納入管理臺賬,并在下一年度策劃實施區域減排工程予以平衡。

                                                                        (六)支持鍋爐綠色低碳轉型。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達到上級下達考核目標的區域內,使用天然氣鍋爐的項目以及集中供熱項目,其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排放量豁免倍量調控,實施總量指標等量替代或排污權等量交易;“先立后改”的煤電項目,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可來源于本行業或非電工業行業可量化的清潔能源替代、落后產能淘汰形成的減排量。

                                                                        (七)簡化指標交易管理流程。涉及排污權交易的建設項目,負責審批的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在環評批復文件中明確本級總量管理機構所確認的污染物總量交易指標,將排污權指標購買條件、倍量替代等要求納入環評批復文件中。

                                                                        (八)強化總量事后聯動監管。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污染物區域削減替代措施的事后監管,建立順暢“環評—排污許可—執法”聯動監管機制,對削減替代量和出讓的排污權指標及時在排污許可中予以核減;對地方承諾的污染物削減措施等加強監督檢查,嚴防嚴懲虛假替代、重復替代、削減不落實等問題。

                                                                        三、加強環評管理制度銜接聯動

                                                                        深入推動環評服務提質增效,在嚴守生態環境質量底線的同時,在部分行業領域探索環評、排污許可、入河排污口設置合并審查審批,進一步推動實現“高效辦成一件事”。

                                                                        (九)探索推進“兩證審批合一”。生產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制造業,紡織服裝、服飾業,制鞋業,印刷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加油、加氣站,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業,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天然氣鍋爐等十二類建設項目,在企業自愿的原則下,可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其他項目如開展“兩證審批合一”,需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實施“兩證審批合一”的建設項目納入全鏈條監管范圍,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環評和排污許可要求落實到位。

                                                                        (十)優化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除由國家負責審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建設項目需新增配套的入河排污口,可將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相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統一開展技術評估和審核,合并出具一份行政許可決定書。建設項目新增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核權限,依建設項目環評分級審批權限確定。

                                                                        (十一)嚴守項目環境準入底線。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嚴格從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到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的宏觀布局到微觀準入的鏈條式管理,主動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消除后顧之憂。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提出的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控、資源利用效率等剛性約束。各地要統籌做好石化化工等“兩高”項目審批服務和監督幫扶,積極指導流域上游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水平運行,以新型工業化助力化工園區綠色高質量轉型。

                                                                        四、強化基層環評領域服務能力

                                                                        聚焦基層環評服務能力現狀,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指導幫扶,全面提升全省基層環評服務水平,更好統籌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十二)開展綜合評價。探索建立基層環評審批情況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省生態環境廳每年對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服務情況開展綜合評價(詳見附件2)。綜合評價結果納入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考核,作為環評文件抽查考核、審批權限調整、產業園區聯動試點改革等環評差異化管理政策的重要參考。

                                                                        (十三)強化信息賦能。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字化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建立全省生態環境分區“一張圖”管理系統,加快上云推廣應用,指導招商引資項目在前期階段提前進行選址比對、方案優化,更好服務部門、企業科學決策。進一步提升全省審批標準化水平,全面應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確保全省建設項目環評在同一系統申報、同一系統審批,實現無差別受理、同標準審批。

                                                                        (十四)加強審批監管。建立健全復核工作機制,通過日常檢查、抽查復核等方式加強對基層環評文件、排污許可證的質量監管,對綜合評價水平靠后的地區實行靶向監督。推動加強技術能力建設,加大第三方技術機構現場監督幫扶力度,從事技術評估和復核工作的第三方技術機構原則上配備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并對技術評估和復核結論負相應責任。

                                                                        (十五)加強指導幫扶。鼓勵福州市等有條件的地方深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及其他管理制度銜接聯動機制研究。省生態環境廳分類梳理匯編環評與排污許可領域政策法規制度文件,加強對基層環評管理的針對性培訓,推動審批業務交流“山海協作”;鼓勵各地市立足“所學為所用”,開展形式多樣的環評與排污許可技能比武,提升業務培訓精準性和實用性。

                                                                        以上措施正式印發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環評聯動改革試點園區工作要求

                                                                        2.基層環評審批情況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1

                                                                        環評聯動改革試點園區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及支撐材料

                                                                        (一)管理主體明確、地理邊界清晰、規劃產業合理。

                                                                        支撐材料: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關于明確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地理邊界、主導產業的文件,園區范圍矢量文件(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格式)。

                                                                        (二)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工作,且采納并落實了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規劃實施5年以上的園區已開展跟蹤評價。

                                                                        支撐材料: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報告及其審查意見;印發實施開發建設相關規劃的文件以及規劃文本;規劃環評跟蹤評價報告。

                                                                        (三)已按照《福建省開發區生態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閩環保評〔2020〕3號)要求開展了生態環境問題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

                                                                        支撐材料:開發區生態環境專項整治落實情況說明。

                                                                        (四)環?;A設施完善、運行穩定。

                                                                        支撐材料:關于產業園區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收集處理、環境監測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的說明;相關環境基礎設施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五)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且5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支撐材料:產業園區環境管理體系建設情況說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近5年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說明。

                                                                        (六)環境質量符合國家及本省上一年度考核要求。

                                                                        支撐材料:產業園區或所在區域上一年度環境質量相關考核結果。

                                                                        二、試點主要內容

                                                                        (一)推進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試點的產業園區內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站等五類建設項目,可免予環評備案管理。

                                                                        (二)實行報告表“打捆”審批。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紡織服裝、服飾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等九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集中搬遷入園報告表項目,可開展同類項目環評“打捆”審批,并明確相應企業的環保責任。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生物藥品制造及其研發中試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確認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三)簡化報告書(表)內容。已完成環評的產業園區規劃和煤炭礦區、港口、航運、水利、水電、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期內,項目環評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現狀環境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調查內容。產業園區內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運行的,項目環評可簡化相關依托設施分析內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設置決定書的,對符合環評導則技術要求的有關涉水論證報告內容,項目環評相關內容可通過引用結論等形式予以適當簡化。

                                                                        (四)擴大告知承諾制試點范圍。位于試點園區內已配套并確定接入污水管網且周邊200米范圍無環境保護目標的食品制造業(不涉及發酵工序的),煙草制品業,紡織服裝、服飾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其他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公共設施管理業(生活垃圾轉運站、糞便處置工程),專業實驗室和研發(試驗)基地,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倉儲業,水利,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塑料制品業和衛生等二十七類項目的報告表可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

                                                                        三、申報程序

                                                                        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全省產業園區環評改革試點工作,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試點園區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一)園區提出申請。對照基本要求,符合試點條件的產業園區,按自愿申請原則由園區管理機構進行申報,按支撐材料要求提交申報材料至園區所在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項目不得納入此次改革,不得簡化管理要求。

                                                                        (二)市級初步審核。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試點產業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通過初審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相關申報材料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其中第一批試點園區材料于2024年3月底前報省生態環境廳;后續常態化接受試點申請,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中旬前匯總報省生態環境廳。

                                                                        (三)省級審核確定。省生態環境廳收到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上報的材料后,可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抽取部分園區進行現場核查。對通過省級復審的試點園區,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及時公布試點園區名單,各試點產業園區按試點主要內容積極開展試點工作。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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