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林草局等國家14部委聯合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中環網對相關要點進行了總結歸納:
1、什么是生態環境損害?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2、賠償哪些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3、賠多少?
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賠償義務人根據賠償協議或者生效判決要求,自行或者委托開展修復的,應當依法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4、先交賠償金還是罰款?
賠償義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優先用于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5、什么情況幫助從輕、減輕、免于賠償?
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6、哪些情形可以不啟動索賠程序?
經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不啟動索賠程序:
(一)賠償義務人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態環境損害形成生效裁判文書,賠償權利人的索賠請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訴訟請求所全部涵蓋的;
(三)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且不需要賠償的;
(四)承擔賠償義務的法人終止、非法人組織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賠償義務人依法持證排污,符合國家規定的;
(六)其他可以不啟動索賠程序的情形。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啟動索賠程序后,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索賠程序。
來源:中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