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常見環境違法行為和處罰依據,你都清楚嗎?

                                                                           日期:2022-07-26     瀏覽:8    
                                                                        核心提示:部分企業在日常生產管理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力、日常管理缺失造成環境違法的問題依然存在。

                                                                        部分企業在日常生產管理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力、日常管理缺失造成環境違法的問題依然存在?,F將部分易發、高發的環境違法行匯總整理供大家參考,避免同類環境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化解違法風險。



                                                                        一、違法事實:某企業新擴建項目已獲得環評批復,現場檢查時正在生產,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

                                                                        違反條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違法事實:某企業2021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未如實報告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等。

                                                                        違反條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違法事實:某企業正常生產,廢氣處理設施噴淋系統循環水管路不能正常運行。

                                                                        違反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違法事實:某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正常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但該生產車間工序未按要求密閉,部分應收集處理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

                                                                        違反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 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五、違法事實:某企業正常生產,排污許可證只登記1個廢氣排放口,但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實有2個廢氣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違反條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五)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六、違法事實:某企業涉VOCs廢氣產生工序正常生產,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中UV光氧燈管部分損壞且未及時更換。

                                                                        違反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七、違法事實:某企業正常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已申領排污許可證。但該企業部分主要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違反條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文章來源:濰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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