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將修改,重點解決三大問題

                                                                           日期:2021-08-05     來源:吉報調查    瀏覽:571    

                                                                        城市供熱是重要的民生事業,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


                                                                        近年來,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供熱面積逐年增加,出現了行業監管不到位、供熱質量差、侵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諸多問題。


                                                                        經過審議,7月30日,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的決定》。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對目前正在施行的《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的修改將采取“兩步走”的方式,圍繞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先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正,再對《條例》全面修訂。本次修正重點解決“監管部門職責不清、供熱企業退出難、處罰標準低”3個最關鍵、最急迫的問題。


                                                                        明確供熱主管部門職責


                                                                        為解決供熱監管職責不清、管理存在盲區的問題,本次修正明確了供熱主管部門職責,增加了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核、發放《經營許可證》;(二)監督熱經營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三)對熱經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四)受理投訴、協調處理供熱糾紛;(五)在發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組織符合條件的熱經營企業臨時接管供熱經營項目;(六)建立健全供熱服務規范與考核體系,對熱經營企業的服務質量、履行義務等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并于每年度供熱期結束后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span>


                                                                        同時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建立供熱企業退出機制


                                                                        針對違法違規供熱經營企業清退難的問題,本次修正增加了兩條。明確規定,“熱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四)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五)對供熱設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六)供熱設施不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span>


                                                                        供熱經營企業違反上述七項規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調減其供熱區域至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做到依法維護供熱市場公平秩序,保障廣大用戶合法權益。


                                                                        同時明確規定,“熱經營企業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熱質量不達標,用戶投訴量大,對存在問題長期不予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利益情形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調減其供熱區域至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span>


                                                                        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為規范供熱用熱行為,強化對供熱企業和用戶違法行為的處罰,本次修正對原條例相關內容作了修改。通過提高對供熱企業和用戶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并對違法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的罰款額度做出區分,實現過罰相當,達到教育和懲戒的目的。


                                                                        其中明確,熱經營企業“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推遲開始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span>


                                                                        用戶“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擅自排水放熱或者擅自改變熱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拆改、移動公共供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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