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隊伍認真落實浙江省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實施方案,加大生態環境執法監管創新力度,不斷優化執法方式,持續提升執法效能,涌現出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和創新做法?,F將全省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會議上通報的2021年度提升執法效能典型案例和2021年執法創新工作做法予以公布,請各地認真學習借鑒、積極探索創新,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紹興市嵊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開展區域交叉執法行動,利用在線數據分析等非現場執法手段發現問題線索,精準查處的一起涉嫌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4月27日,在紹興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的嵊州市重點區域交叉執法行動中,執法人員通過對嵊州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在線數據、用水排水量的分析,發現該企業外排廢水cod濃度長期保持較低水平,且外排水量遠大于自來水等有計量的用水量,存在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重大嫌疑。4月28日,執法人員通過在線監控發現企業停排污水,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該企業內有一儲水池專門儲存雨水和河道水,儲水池通過一水管與污水站外排池相連接,一名工人正在對該水管進行改造,意圖破壞現場銷毀證據。經調查,該企業自2020年10月起因印花產能加大,導致污水處理無法達標排放,該企業污水處理業務委托第三方嘉興某環保公司運營,該環保公司負責人指使操作工用泵將儲水池內的雨水河水打到外排池對超標污水進行稀釋,以達到在線監控數據達標的目的。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嵊州市生態環境分局于4月28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2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環境污染罪的嘉興某環保有限公司及沈某等3名涉案人員作出判決,沈某、尹某、王某等3名被告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六個月。
典型意義:
該案為交叉執法行動中查辦的案件,案件辦理充分整合市縣、部門的執法力量,過程中使用了在線數據分析、用水排水量分析等非現場執法手段,結合現場勘查確定了違法行為。前期,通過在線監控的數據匯總分析對比發現企業外排廢水中cod濃度存在異常,長期保持低水平穩定。進一步對企業的用水量和排水量分析,發現排水量遠大于用水量。然后在特定時間段內對企業現場進行突擊檢查。通過對現場污水處理設施的勘查,現場發現企業稀釋管道,結合樣品采樣監測固定企業的違法行為的證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精準的打擊。
金華東陽市某塑膠有限公司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經營活動案
案例特點:
案例特點:該案件為基層網格員提供線索,采用與公安聯合偵辦模式破獲的2021年度全省首起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案件,處罰金額達到了120萬元。
案情描述:
2021年5月15日,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執法人員根據基層網格員提供線索,對東陽市某塑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后發現,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一名陌生男子處以1000元每噸的價格回收了一批透明廢塑料(透明廢塑料的回收市場價為3000元每噸)作為粉碎造粒工序的原材料使用,共計1.58噸,該批廢料用黃色塑料袋包裝,包裝袋上印有“醫療廢物包裝袋”、“警告”等文字及警示標志,包裝袋內裝有使用過的輸液管、輸液瓶等醫療廢物。截止被執法人員查獲時,該公司已將其中的3袋醫療廢物粉碎造粒,且在粉碎過程中將分離出來的針頭倒至垃圾桶,現場仍有196袋未經粉碎造粒的醫療廢物堆放在粉碎車間內。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2021年5月16日,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相關當事人陶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處罰。2021年7月1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2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一、強化基層網格巡查,提升問題發現能力。在全市范圍內以各鎮鄉街道為單位,劃分為20個大網格,各鎮鄉街道、開發區行政正職為網格長,分管環保負責人為副網格長兼任網格聯系人,以村、社區為單位劃分網格進行管理,并由村、社區的主要負責人(或片區聯系領導)擔任各網格長,全面整合轄區內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各部門監管力量及其相應的環境監管資源,構建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本案即依托基層網格員巡查發現并提供線索,破獲的一起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大案要案。
二、加強部門協作聯動,提升環境執法效能。進一步優化信息共享、證據銜接、案件移送等機制,成立東陽市公安局駐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聯絡室,聯絡室辦公地址設在東陽分局內。本案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通知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共同參與案件調查。5月15日下午,兩部門聯合對企業進行檢查,公安機關現場將相關當事人依法傳喚至公安辦案區,5月15日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公安機關辦案區內對當事人制作調查詢問筆錄,5月16日公安機關即對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從開始調查到作出行政拘留不到24小時。
三、注重違法主觀故意調查,且法律適用準確具有可借鑒性。本案執法人員注重違法主觀故意的調查,對透明廢塑料的回收市場價(3000元每噸)進行了調查,與當事人實際回收價(1000元每噸)形成對比,證明了當事人為了更高獲利,以低于市場價2倍的價格違法收購醫療廢物進行處置的主觀故意。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適用2020年9月重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調查取證規范,各項證據互相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并且依托基層網格員巡查發現提供線索,與公安部門緊密協作、聯合偵辦,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浙江某化纖有限公司涉嫌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衢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織開展“百日攻堅”行動交叉執法查處的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4月24日,衢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隊“百日攻堅”柯城分局與衢江分局聯合執法組在江山市江山經濟開發區組織交叉執法行動,對浙江某化纖有限公司開展了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主要從事滌綸短纖維生產銷售,項目洗瓶車間產生洗瓶廢水,廢水經收集ph調節、混凝沉淀后,通過水泵提升至標排口排入開發區污水管網進入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排放?,F場檢查時,該公司處于生產作業狀態,洗瓶車間正在生產且有廢水產生,廢水提升泵未運行,用電控制箱未通電,標排口無廢水排放,但公司入園區污水管網排口有廢水排入。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洗瓶廢水出車間入收集溝處有一根埋入地下的水管,車間洗瓶廢水正排入該水管;執法人員通過封堵管口、打開排口排水等方法進行實驗,查實該公司入園區污水管網排污口的外排水即為通過該暗管排入的洗瓶廢水。執法人員分別對暗管入口處廢水和公司入園區污水管網出水進行了采樣,該公司行為涉嫌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1年7月22日,衢州市生態環境局江山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復查時,該公司已對暗管排口進行了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同年10月12日,衢州市生態環境局江山分局將該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10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1人。
典型意義:
近年來,衢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定期抽調各縣(市、區)執法骨干及專家,針對重點問題、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企業開展交叉執法檢查,一方面幫扶各地解決一批存在的生態環境違法問題,一方面提升執法人員的全面執法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形式多樣,普遍實施方式較為隱蔽,因此需要執法人員發現并明確違法行為屬于何種逃避監管情形,對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能力要求較高。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排查各設施運行情況,結合試水實驗,查實該公司私設暗管的行為,調查取證充分。同時,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充分運用責令改正、罰款、移送行政拘留等行政執法手段,執法綜合性較強,提供了較好的示范意義。
舟山市定海區某危險廢物經營有限公司跨省非法轉移危險廢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緊密配合、協調聯動,斬斷跨省非法處置危廢利益鏈,被生態環境部列為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舟山市公安局分別接到省生態環境廳和公安廳的線索核查指令,反映舟山市定海區某港口服務公司非法收集廢礦物油,可能通過某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非法轉移至外省,存在違法犯罪嫌疑。舟山市、定海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立即組建聯合專案組,快速落實聯合會商、督辦、打擊工作機制,對企業車間、碼頭、油罐等進行突擊檢查,委托檢測機構對涉案車輛裝載的廢礦物油進行鑒定,現場查扣轉運油罐車2輛。
經查,涉案嫌疑人徐某、常某與兩家企業達成協議,計劃借用涉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資質,通過中介物流租賃油罐車裝運船舶清艙產生的廢礦物油,以經處置利用后的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的名義非法轉移至山東,已輸送400余噸至該危廢經營單位,另有部分已裝車運往外省。聯合專案組立即在某高速口設卡,成功攔截轉運油罐車1輛,并通過危廢轉移聯單、車輛及人員軌跡研判,獲悉另外3輛轉運車已于當天離開浙江進入江蘇境內,隨即連夜驅車攔截。4月9日凌晨和4月10日上午,聯合專案組分別在三地(涉江蘇2地和山東1地)成功追回其余轉運車輛及廢礦物油150余噸,及時阻止了危險廢物跨省非法處置危害后果的發生。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定海分局對該案件進行立案調查。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4月9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定海分局將該案移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目前已有6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警惕假借商品油名義轉移船舶廢礦物油,信息共享互通,高效聯動,扼殺環境風險。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借用危廢經營許可資質,假借再生后的商品油名義跨省轉移危廢的違法行為多加警覺。在掌握跨區域重特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線索后,充分發揮多級聯動和“兩法”銜接等機制,及時將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臺州市溫嶺市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生態環境部門、公安部門根據群眾舉報精準發現問題線索,并利用無人機、天網工程等科技手段助力現場執法,聯合查辦的一起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8月19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接群眾反映:溫嶺市城南鎮大閭街村姆嶺下溪坑內有大量油污,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對溪坑內油污進行應急處置,并通過無人機對溪坑及溝渠沿線進行搜查,執法人員根據無人機傳回的圖像在溫嶺市城南鎮s226省道(玉環至溫嶺方向)姆嶺頭處發現一處廢油傾倒點,點位周邊雜草上有油污附著,地面有明顯的傾倒沖擊痕跡,沿痕跡繼續搜尋確認該油水混合物通過溝渠流至大閭街村姆嶺下溪坑內。根據溫嶺市環境監測站的監測報告(溫嶺環監(2021)第372號):大閭街村姆嶺下溪坑水質中的石油類指標不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標準限值中v類的要求。為了追溯傾倒油污的來源,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與溫嶺市公安局開展聯合執法,通過走訪周邊群眾、利用天網工程回放沿途道路監控、調閱過往車輛行車記錄儀等對傾倒點范圍內過往車輛進行篩查,最終鎖定一輛車牌為魯rpxxx2的吸糞車在該路段停留時間超過常規行車時長,存在重大嫌疑,并在某私家車行車記錄儀影像上發現車牌為魯rpxxx2的嫌疑車輛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停放在溫嶺市城南鎮s226省道(玉環至溫嶺方向)姆嶺頭處且正在排放的視頻資料。經查實,涉嫌排放油水混合物的吸糞車司機為劉某,中間介紹人為徐某,此次排放的油水混合物來自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該公司為了節約處置成本把本該由相應資質單位處置的廢油交由無資質的徐某處理,徐某將收購的廢油上層油抽取后出售,剩下的廢液交由劉某排放。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進一步取證,查實徐某涉嫌組織實施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約7噸,造成大閭街村姆嶺下溪坑環境污染。
處理結果:
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約7噸的違法行為已涉嫌觸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已于2021年9月16日將此案移送至公安機關,并就徐某非法處置廢油的上下游相關企業開展后續調查,3人已被刑事拘留。
典型意義:
該案件是落實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通過群眾舉報、公安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信息互通聯合查處的典型案例。
一是行動迅速,及時開展處置。確保生態環境安全,接到舉報電話后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及時開展應急處置,以最快速度消除了環境安全隱患,防止環境事故發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生態環境安全。
二是科技助力,提升執法效能。通過無人機遠距離、大范圍巡航及空中實時采集和地面傳輸實時查看等功能,進行環境現場巡查取證,有效解決了偵查難題及地形、環境限制所造成的困難,實現了全方位問題摸排、證據鎖定和分析研判,大大提升了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效能,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礎。
三是部門協作,提升辦案效率。生態環境部門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之后,積極聯系公安部門共同調查案件。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通過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監控和私家車行車記錄儀影像,獲取了嫌疑車輛排放油污的直接證據,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保障了案件辦理的準確性、高效性,發揮了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兩法銜接聯動機制作用,形成了強大合力。
麗水市青田縣某工業園區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落實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以110指揮中心通報內容為線索,基層網格、多部門聯動查處的麗水市首起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5月29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青田分局接110指揮中心通報三溪口街道有施工垃圾傾倒情況。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青田分局立即啟動部門聯動機制。結合基層網格提供線索,2021年5月29日--6月1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青田分局多次聯合公安機關、綜合執法局等部門赴三溪口街道上岸村開展現場檢查,經查,該點確有建筑拆除物堆放,堆放拆除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青田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對土壤、水質采樣監測。執法人員通過對周邊村民進行走訪詢問、對相關監控進行調取查看等方式抽絲剝繭、追根查源鎖定了拆除物來源為溫溪鎮一工業園區,隨即對工業園區開展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園區正在進行廠房拆除工程,該工程未根據土十條的要求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處理結果:
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已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調查。目前,在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和屬地街道的監督之下,建筑拆除物已基本被清運回原址暫存。針對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區塊水、土壤、固廢采樣檢測結果,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召開公檢法環聯席會議,對該案件是否涉及環境犯罪進行討論。2021年8月13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已對相關責任單位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典型意義:
一、難點:案件中施工垃圾傾倒行為引起了周邊群眾強烈反映,各部門在第一時間開展現場檢查,但拆除物的溯源困難,需調取周邊及輸運沿路的監控進行排查,此外土壤、水質檢測時間跨度長且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難以迅速對案情作出精準的判斷。
二、經驗做法:充分發揮生態環境與公安等多部門的聯動機制,實現迅速聯合出動,第一時間固定證據鏈,抽絲剝繭、追根查源。為盡可能將環境影響降至最低,多部門多次組織會議,制定處置方案,并及時召開公檢法環聯席會議研判案情,回應群眾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