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工作方案》

                                                                           日期:2021-01-04     來源: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瀏覽:908    

                                                                        日前,四川發布關于印發《四川省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監察專員辦,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推動和強化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監督執法,探索建立以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為核心的“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非現場監管執法模式,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部在河北、江蘇、浙江、山東、廣西、四川6個省開展為期1年的火電、水泥、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

                                                                            

                                                                        現將《四川省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附件:1.四川省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工作方案

                                                                            

                                                                        2.試點工作聯絡人信息表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附件1

                                                                            

                                                                        四川省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開展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及電子督辦基礎上,對全省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開展為期1年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配合生態環境部完善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和電子督辦制度,為重新評估三個行業達標排放情況提供數據支撐,探索建立“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非現場監管模式。

                                                                            

                                                                        二、試點范圍

                                                                            

                                                                        全省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已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重點排污單位(附件2)。

                                                                            

                                                                        其中火電行業排污單位指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企業,包括獨立火力發電(供熱)廠和企業自備火力發電(供熱)廠(車間),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企業;水泥行業排污單位指執行和參照執行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的水泥企業;造紙行業排污單位指執行和參照執行《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2311)的直接排放造紙企業、執行《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或受納園區污水處理廠協議標準的間接排放造紙企業。

                                                                            

                                                                        三、工作任務

                                                                            

                                                                        (一)落實排污單位自主標記,完善三個行業數據標記規則。

                                                                           

                                                                            

                                                                        1.按照三個行業重點排污單位全覆蓋原則,明確參與試點的企業清單。

                                                                            

                                                                        2.將關鍵工況參數和自動監測設備狀態參數納入聯網。組織排污單位將自動監測設備工作參數和運行狀態參數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作為反映自動監測設備異常標記真實性的依據;將火電行業的鍋爐蒸發量、燃氣輪機功率,水泥行業的水泥窯窯尾煙室溫度等關鍵工況參數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作為反映排污單位工況標記真實性的依據。

                                                                            

                                                                        3.督促指導排污單位按照標記規則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生產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及時、如實標記,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4.掌握和分析三個行業排污單位在試點過程中有關自動監測數據標記情況,提出完善標記規則和標記軟件的建議。

                                                                            

                                                                        (二)開展全過程電子督辦,推進電子督辦制度不斷完善。

                                                                            

                                                                        1.在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的基礎上,依托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電子督辦平臺(以下簡稱督辦平臺),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排污單位或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發送“事前預警、事中調度、事后處理”全過程電子督辦單。

                                                                            

                                                                        2.督促指導排污單位根據電子督辦信息及時核實并反饋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情況,并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督辦平臺對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證、陳述、申辯和確認。

                                                                            

                                                                        3.督促指導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電子督辦信息及時調查處理環境違法行為。

                                                                            

                                                                        4.完善電子督辦制度,督辦過程全部信息在自動監控系統中留痕,實現閉環管理。

                                                                            

                                                                        (三)提供三個行業監管政策、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和達標排放評估的基礎數據。

                                                                            

                                                                        分析三個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達標情況,掌握排污單位非正常工況時段污染物排放特點,為生態環境部開展行業排放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修訂提供數據支撐。

                                                                            

                                                                        (四)探索“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非現場監管模式。

                                                                            

                                                                        1.省廳推動出臺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試行規定,明確超標或超總量、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等違法行為的判定細則。

                                                                            

                                                                        2.以自動監控為非現場監管的主要手段,實現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指揮、調度分析、監督落實,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精準執法、依法處罰;健全非現場監管執法機制,以信息化手段支撐規范取證、安全存證和高效出證,實現行政執法行為、環節、結果等全過程網上留痕,推動“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落地見效。

                                                                            

                                                                        3.通過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制度,促進排污單位落實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主體責任,促進排污單位不斷提高環境管理水平,自證守法、自覺守法。

                                                                            

                                                                        四、實施步驟

                                                                            

                                                                        (一)基礎準備階段(2021年1月10日前)。

                                                                            

                                                                        1.確定試點企業名單。省廳統一組織各市(州)對轄區內三個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及其自動監測設備情況進行摸排,長期停產、關閉、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排污單位不納入試點名單。

                                                                            

                                                                        2.組織填報排查系統。2020年12月底前,省廳組織各市(州)在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中心網站的“重點排污單位排查”模塊,完成試點名單中企業的相關信息填報。

                                                                            

                                                                        3.建立工作溝通渠道。2020年12月底前,省廳統一組織建立溝通答疑交流渠道,開展答疑、推送、傳達、反饋等工作。

                                                                            

                                                                        4.完成軟件部署。2020年12月底前,按照國家試點方案,在省廳統一部署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企業端和電子督辦平臺,開通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企業單位賬號及權限。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發送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時轉發至省級監控平臺。

                                                                            

                                                                        5.開展培訓指導。2020年12月底前,省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參加生態環境部試點工作培訓;生態環境部將錄制有關標記規則和電子督辦制度培訓小視頻,在企業環保云服務微信公眾號公開,2021年1月10日前,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排污單位完成培訓小視頻學習,幫助試點單位掌握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和電子督辦制度。

                                                                            

                                                                        (二)試點啟動階段(2021年3月底前)。

                                                                            

                                                                        1.開展試點前期調研。2021年1月底前,省廳組織三個行業協會、代表性企業、部分地方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采用座談、現場走訪和視頻會議等多種方式,掌握地方、企業訴求和問題,提高試點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完成工況參數和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聯網上傳。2021年1月底前,省廳在三個行業各選1家試點企業,將自動監測設備工作參數和運行狀態,以及火電行業的鍋爐蒸發量、燃氣輪機功率,水泥行業的水泥窯窯尾煙室溫度等關鍵工況參數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上傳。

                                                                            

                                                                        2021年3月底前,組織所有試點企業完成相關參數聯網上傳。

                                                                           

                                                                            

                                                                        3.組織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抽查。2021年3月底前,組織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對試點企業開展抽查,通過比對監測等方式,基本掌握試點企業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

                                                                            

                                                                        4.推動排污單位試行自主標記。2021年1月底前,省、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省級督辦平臺補充督辦聯系人信息,如有變動及時更新,確保準確發送和接收督辦信息。

                                                                            

                                                                        2021年2月底前,督促指導所有試點企業掌握并按照標記規則進行自主標記。

                                                                            

                                                                        5、試行電子督辦。2021年2月底前,選擇一個市(州)試行電子督辦,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涉嫌超標排放違法行為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三)試點運行階段(2021年11月底前)。

                                                                            

                                                                        1.啟動電子督辦。2021年4月1日起,全面運行電子督辦(電子督辦技術要求詳見督辦平臺)。

                                                                            

                                                                        2.試點過程集中培訓。2021年4月底前,組織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和排污單位參加省廳組織的集中培訓,進一步掌握相關規則,同時對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溝通,討論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細則等相關事宜。

                                                                            

                                                                        3.修改完善制度規范。2021年6月底前,省廳收集、整理各市(州)試點運行情況,向生態環境部提出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電子督辦制度和軟件功能的修改建議。

                                                                            

                                                                        4.出臺數據應用規則。2021年6月底前,省廳根據試點運行情況,出臺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試行規定,明確超標或超總量、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等違法行為的判定細則。

                                                                            

                                                                        5.組織調研評估。2021年9月底前,配合生態環境部,就自動監測數據標記、電子督辦制度、自動監測數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網上調查取證等工作,對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企業開展調研;組織對前期抽查自動監測設備的試點企業開展跟蹤檢查評估,提升自動監測設備管理水平和數據質量。

                                                                            

                                                                        (四)總結階段(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11月20日前,各市(州)向省廳報送試點總結報告;2021年12月10日前,省廳向生態環境部報送試點總結報告;2021年12月底前,生態環境部形成試點總結報告,對下一步在全國范圍推廣三個行業試點做法提出建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廳成立試點專項工作小組,廳領導劉華太總監任組長,執法總隊、法規與標準處、水生態環境處、大氣環境處、生態環境監測處、環境信息中心、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監測總站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執法總隊負責全省試點工作總體牽頭和聯絡;環境信息中心負責自動監測數據傳輸和軟件系統部署、調試、運行;法標處負責與生態環境部法標司對接,為試點工作提供法律法規解讀,對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法制審查;監測處負責組織開展三個行業監督性監測、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省監測總站及駐市(州)站負責具體實施、提供技術支撐;水處、大氣處提供政策指導和工作配合;省環科院提供試點技術支撐。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內部工作協調機制,按照省級要求具體抓好工作落實。

                                                                            

                                                                        (二)加強溝通指導。

                                                                            

                                                                        試點過程中省廳要加強與行業協會、集團公司的溝通協調,做好解釋、說明和宣貫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工作碰頭會,研究討論試點工作推進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下步工作建議。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指導幫扶,充分收集、整理生態環境部門內部、排污單位反饋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及時分析、研判、解決。同時,對排污單位漏標、錯標和虛假標記等情況及時督促糾正,防范自動監測數據造假。

                                                                            

                                                                        (三)加強工作調度。

                                                                            

                                                                        各市(州)及時匯總、總結試點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每月5日前編制工作簡報報送省廳。省廳收集、整理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預判可能出現的情況,及時提出應對措施并向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出提示信息,每月向生態環境部報送試點工作簡報。

                                                                            

                                                                        (四)提高執法效能。

                                                                            

                                                                        要以本次試點為契機,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建立健全非現場監管機制。依托現有自動監控系統,結合用電量、視頻監控、關鍵參數監控等拓寬監管方式,綜合運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探索建立完備的“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體系,實現自動監測數據及其標記、電子督辦與反饋核實信息的閉環管理,排污單位的舉證、申辯等信息、執法行為、環節、結果全過程網上留痕,創新使用電子罰單,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

                                                                         
                                                                        注:此網站新聞內容及使用圖片均來自網絡,僅供讀者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有侵權或冒犯,請聯系刪除,聯系電話:021 332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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