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為有力有序有效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管理服務企業復工復產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從優化環保行政許可審批服務、創新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方式、強化政府服務和保障三方面提出14條措施,其中在實施惠企便捷服務中對簡化企業自行監測要求給出了具體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落實《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力有序有效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優化環保行政許可審批服務
(一)繼續推行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制度。一是豁免抗疫保供項目環評手續。對列入市、區政府抗疫保供名單的醫療衛生、研究試驗和物資生產等臨時性建設項目的新改擴建,可免于辦理環評審批或備案手續以及排污許可申領和變更手續。對疫情結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臨時性項目,可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或先開工后補辦環評和排污許可手續。二是擴大環評告知承諾實施范圍。擴大對醫藥制造業、研究和試驗發展業、汽車制造業、交通運輸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行業的部分建設項目實施環評告知承諾的范圍。擴大環評告知承諾的具體實施范圍另行制定。
(二)全力保障市、區重大項目及支柱產業發展。對列入市、區重大項目清單的建設項目、屬于防疫急需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國家戰略布局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本市支柱產業的部分建設項目,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實行環評文件公示、技術評估和環評審批并聯開展,技術評估提前介入,環評受理材料“容缺后補”機制等支持措施,最大限度壓縮審批時限。
(三)拓寬“兩證合一”試點實施范圍。在自貿區臨港新片區、閔行區、青浦區、奉賢區和上?;^范圍內開展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銜接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將試點范圍擴展至全市醫藥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等行業以及市、區重大項目,實現兩項行政許可事項“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審批、一次辦結”,助力企業盡快復工復產?!皟勺C合一”試點的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四)延長部分行政許可和證書期限。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到期的排污許可證,可在本輪疫情社會面解控后的3個月內完成延續、換發等手續,期間排污許可證仍然有效。對因疫情到期無法延續的輻射類建設項目、輻射安全許可等事項,許可有效期延長至本市本輪疫情社會面解控后3個月;對未能依法及時辦理變更、注銷的核技術利用單位,準許延緩至本輪疫情社會面解控后的1個月內辦理。
二、創新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方式
(五)創新監管執法機制。按照“事前預警、事中監管、事后執法”監管模式,合理選擇適宜的非現場執法監管方式,精準發現生態環境違法違規線索,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將列為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單位的醫療機構逐步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指導督促其對總余氯等指標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優化畜禽規模養殖場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安全執法檢查方式,在確保環境安全底線和群眾利益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執法檢查頻次和時間節點,積極落實輕微免罰相關政策規定,服務企業盡快恢復正常經營。將與短缺藥品相關的企業優先納入2022年度上海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六)“多效合一”開展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一是因疫情管控導致無法按期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環保驗收的,驗收完成期限可順延至本輪疫情社會面解控后的3個月內完成。二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視情況將2022年上半年因疫情防控原因尚未落實的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合并至2022年下半年一并開展。三是納入排污許可證核發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可結合排污許可證后監管一并實施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四是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段,通過在線監測、視頻連線等方式對企業的自行監測過程和資料臺賬開展檢查,最大程度減少對企業復工復產可能產生的影響。
(七)沿用輻射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落實《關于印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輻射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通知》,督促企業落實輻射安全主體責任。發布核技術利用單位復工復產期間輻射安全管理工作提示,推進企業各類輻射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運行,督促企業開展輻射安全隱患自查,切實保障本市輻射安全。
(八)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和修復機制。編制《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修復管理規定》,規范指導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便利企事業單位申請生態環境信用修復,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為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高生態環境監管績效,優化營商環境。
三、強化政府服務和保障
(九)優化“一網通辦”服務。在疫情防控期間,持續推進環評與排污許可、新改擴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新增總量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一般工業固廢跨省轉移利用備案、危廢經營許可證核發等生態環境辦事全程網上辦理,加強疫情期間業務受理窗口的快遞、預約、容缺受理等服務,強化便捷辦事,最大限度避免聚集。在本輪疫情社會面解控前,環評與排污許可審批受理材料可遞交電子材料,技術評估實施線上評審。新改擴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新增總量申請可提供電子材料(紙質材料待疫情緩解后補報),我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流程并給予臨時電子復函。
(十)優化環評公參方式。在本輪疫情社會面解控前,暫停實施基層張貼公告的公參方式,登報公示可以通過報紙網絡版公示方式開展。
(十一)暢通企業服務渠道。進一步完善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服務平臺,開通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示范區生態環境第三方治理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環保專業領域免費咨詢服務,提高政策知曉率、通達率,做好生態環境事務的“店小二”。對因疫情到期的輻射安全防護培訓證書,有效期延長至本輪疫情社會面解控后3個月,更新“上海市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自測平臺”,為企業自測提供便利。充分發揮“e小二”網上宣傳和咨詢平臺功能,加大環評、排污許可線上培訓和咨詢力度,并邀請專家對企事業單位提出的技術問題及時進行答疑解惑。加強疫情期間值班值守,暢通信訪熱線渠道,對于涉及復工復產的來信來電事項立即辦、馬上辦,及時解決企業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十二)落實幫扶指導措施。全力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穩定運行,統籌企業復工復產與碳排放現場核查安排,助力本市碳市場納管企業新一輪履約周期按時履約。結合云培訓、線上幫扶等路徑,組織推進vocs企業復工復產期間有序治理,并及時開展vocs減排量核算核查。強化對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的幫扶指導,在年度信用評級基礎上推優服優,動態調度機構復工復產進度,做好機構供給和企業需求的雙向交流,為企業正常開展自行監測提供備選機構,為機構有序復工復產提供市場信息。指導各區和土地使用權人,科學精準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進一步提高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設用地開發時效。各類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設用地,如涉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可優先根據污染識別,歷史用地溯源等方式開展第一階段調查,對歷史用地為農用地、未利用地等無重大污染風險的可不進行土壤采樣。
(十三)實施惠企便捷服務。一是簡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受疫情防控影響,未正常生產或無法開展自行監測或取得相關數據的,可在季度或月度執行報告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暫不填報相應信息,待后續在全年計劃中統籌落實后,在年度執行報告中統一填報。二是簡化企業自行監測要求。監督監測穩定達標、且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企業,可降低檢查頻次,疫情防控期間可免于檢查;受疫情防控影響無法按年度計劃開展自行監測的,可在全年計劃中統籌落實;對未正常復工復產且有相關臺賬記錄的企業,不要求其在正式復產前對排放情況開展自行監測;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企業未執行自行監測的規定但未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后果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依法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鼓勵采用線上方式開展土壤污染相關調查評估報告評審流轉工作,對因防疫管控無法加蓋公章的,可使用未簽章材料先行線上申請;無法現場踏勘核實的,可利用視頻、遙感、無人機等方式代替;各區組織相關報告評審會可采用線上視頻會議方式開展。
(十四)規范環境管理秩序。持續加強vocs精細化管理,在試點工作中依靠遠程線上數據,及時輔判末端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確保復工過渡期間末端治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有效期止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間的,2022年6月30日前仍可正常開展辦理排放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