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態環境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問:
在生態環境部2021年4月的新聞發布會上,使用“cod去除劑”的案例被再次提及。發布會上所提陜西神木污水處理廠的案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了罰款,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了行政拘留。個人感覺該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請問實務中對使用“cod去除劑”的違法行為,一般該如何查處?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陳國強律師答:
根據生態環境部1月份的通告內容:“2020年5月,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和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現場調查發現陜西環保集團水環境(神木)有限公司運營的神木市污水處理廠使用一種“cod去除劑”處理污水。生態環境部對該去除劑進行模擬實驗,分析研究組分及cod去除功效;組織相關行業專家論證,并咨詢法律專家,綜合得出:“cod去除劑”主要組分為氯酸鈉,該物質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測定過程,使得cod的測定結果偏低,該污水處理廠使用該物質處理污水,應認定為“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9月-11月,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深入調查,查清該污水處理廠共累計投加131余噸“cod去除劑”處理污水和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地方生態環境局對該污水處理廠使用“cod去除劑”構成“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和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處以20萬元和40萬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同時將該污水處理廠涉嫌環境違法的問題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予以立案并對該污水處理廠應急系統負責人郄某、直接責任人高某予以行政拘留。陜西省紀檢部門對陜西環保集團水環境(神木)有限公司上級公司的董事長齊某給予政務警告處分、總工程師朱某給予誡勉談話。陜西環保集團水環境(神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張某也已被免職?!?/span>
從上述案例來看,所謂“cod去除劑”實質為cod屏蔽劑,企業使用“cod去除劑”的目的是想通過干擾監測的方式讓cod超標的廢水得以排放。該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睉m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當然,在2021年3月1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生效后,應適用該條例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同時,《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需要提示的是:生態環境部通報的案例是使用“cod去除劑”干擾在線監測數據?!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明確第一條規定:“(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因此,若神木市污水處理廠為重點排污單位的,應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認定單位犯罪的,應對單位處罰金。
《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二)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以上實驗室、二級以上醫院、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或者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污水處理廠作為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原則上應被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即使使用“cod去除劑”干擾監測數據的排污單位不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若其長期使用“cod去除劑”的行為符合《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情形的,同樣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由于刑事案件還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檢查時應注意:即使只發現重點排污單位購買或者存放“cod去除劑”而未能確認使用的,依然可以認定為排污單位涉嫌刑事犯罪,直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