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刑拘!浙江通報數起干擾污水在線監測案例

                                                                           日期:2021-05-20     來源:浙江生態環境、杭州生態環境、邢臺在線監測    瀏覽:620    

                                                                        近期,浙江省通報多起涉嫌干擾污水處理排放在線監測數據的典型案例,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將每周通報一批典型案例,對各地查辦的環境違法典型案件進行通報,以案釋法、以案育企,提升專項行動震懾力,倒逼企業提升環境守法意識。


                                                                        1、麗水市松陽縣某不銹鋼杯集中廢水處理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該案件為運用在線監控數據分析、采樣檢測比對、現場檢查取證等手段查處的一起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7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松陽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查看污水處理廠進水自動監測數據,發現總磷指標超過4mg/l,遠高于1mg/l左右的日常平均指標。松陽分局第一時間組建專項檢查組,出動30人次根據污染物特征對5家涉總磷排放企業開展統一采樣檢測。


                                                                        4月15日,檢測結果顯示,某不銹鋼杯集中廢水處理公司出水總磷濃度為250mg/l,超標31.25倍,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開展現場調查。


                                                                        該企業主要業務為收納4家企業不銹鋼杯電解廢水進行集中處理,執法人員重點對廠區處理及排放設備進行檢查,通過溯源摸排發現排放口總磷監測設備損壞,導致企業未及時發現超標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4月16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已立案調查,擬處罰款47萬元。


                                                                        2、紹興市諸暨市某印染公司涉嫌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案


                                                                        該案件為運用生態環境大數據分析研判的非現場執法手段鎖定違法線索,與公安機關聯合突擊偵辦、查獲的一起涉嫌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初,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通過查看諸暨某印染公司廢水歷史自動監測流量數據,發現自2021年3月以來,該企業自動監測數據一直存在規律性波動的異?,F象。經進一步查看數據,發現該企業自2020年年底以來日均污水排放量逐步增加,至2021年3月,日均污水排放量增加了近50%,但其相應污水處理設施無擴容改造行為,故判斷其可能存在違法排污行為。


                                                                        2021年4月6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聯合諸暨市公安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發現現場情況與數據研判分析情況一致。經連夜詢問調查,查明該企業自去年年底以來,因業務訂單量增加,污水排放量超出了現有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為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該企業采取人為操作提升泵和總閥控制污水濃度,使得自動監測數據cod濃度始終保持在170mg/l左右,而實際采樣檢測為343mg/l,超標1.7倍。


                                                                        該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之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項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于4月8日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目前3名主要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3、紹興市某環??萍加邢薰旧嫦痈蓴_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案


                                                                        該案件為通過在線監控數據、在線視頻等非現場執法手段發現違法線索,結合在線監控數據比對、在線視頻分析、現場檢查取證辦理的一起涉嫌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25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監控中心根據某紡織印染有限公司遠程污水在線監控數據異常和在線視頻發現案件線索,紹興市生態環境局柯橋分局迅速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一外排泵出口管道處設有一處旁路,接一根帶閥門的upvc灰色管道,污水站上端有同樣材質的灰色帶閥門管道垂直延伸至離地約1米的位置。


                                                                        執法人員對外排廢水、污水站灰色帶閥門垂直管道內透明水體采樣,經檢測,外排廢水cod濃度為968mg/l嚴重超標,透明水體經檢測cod濃度為16mg/l,兩者濃度相差較大。同時調取該企業歷史在線監控數據,在3月18日該企業的外排廢水cod濃度存在突然變小的情況。通過對在線監控數據比對、在線視頻分析、當事人的詢問及現場檢查取證固定的證據,證實該印染有限公司委托污水處理的某環??萍加邢薰敬嬖诟蓴_在線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


                                                                        該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之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已立案調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款之規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于4月1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目前已刑事拘留2人。


                                                                        4、舟山市海洋產業集聚區某食品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偷排廢水案


                                                                        該案件為運用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分析研判精準偵破的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偷排廢水嚴重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舟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重點排污企業在線監測數據網上巡檢,發現位于海洋產業集聚區的某食品公司在線監測數據相關污染物濃度值嚴重偏低并保持恒值,廢水排放量在傍晚至凌晨明顯增大,經過多日數據關聯分析、科學比對,初步判定企業涉嫌違法排污。


                                                                        4月6日,舟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區兩級公安部門開展聯合突擊檢查、布點蹲守,同時通過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指揮中心陸海統籌系統實時監控,線上線下協同響應,于當晚現場抓獲企業偷排廢水行為。


                                                                        經初步調查,為逃避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受該食品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運維企業擅自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將排污口內的自動監控采樣設備移放至清水桶,致使自動監測設施無法監測到偷排的廢水,在線數據嚴重失真。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4月7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已經立案調查。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4月8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5、臨安某重點排污單位涉嫌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案


                                                                        2021年4月底,執法人員通過“環保碼”智能分析模塊輸出線索、異常數據復盤、視頻聯動回溯等技術手段,發現臨安某重點排污單位的在線監測數據存在重大造假嫌疑。執法人員未到現場,已基本鎖定證據,等待環保、公安聯合研判。


                                                                        2021年5月10日,市執法隊會同屬地執法大隊聯合兩級公安,出動執法力量10余人對該案進行收網,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


                                                                        經查明,該企業因產能提升導致水污染物指標升高,超過污水處理能力,污水處理站班長與廠長商議采用清水稀釋和拔除采樣管的方式避免數據超標,并伙同操作工多次采用清水稀釋和拔管插瓶(將采樣管拔出插入清水瓶中)的方式干擾在線監測數據,非法排放超標廢水。


                                                                        6、杭州市某紙業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案


                                                                        該案件為通過“環保碼”智能分析鎖定線索,非現場執法查獲的一起典型環境犯罪案件。


                                                                        2021新年伊始,杭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例行打開“環保碼”平臺查看排污企業預警“情報”,發現某紙業有限公司在線監測ph、總氮數據在前日凌晨超標后迅速回落,同時排放流量加大。


                                                                        執法人員立即回溯視頻監控錄像,顯示多名員工相互配合在排污口、在線監測站房進行插拔采樣管、閑置監測探頭等操作,致使在線數據失真,以此掩蓋超標排放事實。某重點排污單位的在線監測數據存在重大造假嫌疑。執法人員未到現場,已基本鎖定證據,等待環保、公安聯合研判。


                                                                        員工進入在線監測房插拔采樣管


                                                                        該行為已違反了《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款的規定,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3月3日,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公安聯合執法開展收網行動,2名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


                                                                        7、臺州市臨海市某化工公司涉嫌篡改監測數據案


                                                                        該案件是一起企業工作人員守法意識極其淡薄,企圖通過更換監測樣品的方式篡改人工監測數據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23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會同臨海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臨海市涌泉鎮的某化工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監測人員在該企業廢水標排口采集一瓶白色瓶蓋塑料瓶和一瓶棕色玻璃瓶樣品,并將兩瓶樣品放置于廢水處理設施攪拌池周邊,隨后對廢水處理設施攪拌池進行采樣,采樣完成后卻發現在廢水標排口采集的白色瓶蓋塑料瓶樣品被打開過且塑料瓶的瓶蓋由白色變為紅色。


                                                                        經調查詢問,查明該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工私自將該企業廢水標排口采集的兩瓶樣品瓶中的水樣倒掉,再將自來水加入到樣品瓶中進行稀釋。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該操作工故意更換監測樣品的行為屬于篡改監測數據。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和《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4月2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立案查處,擬處罰款30萬元,下一步,擬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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