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程序、環境監測市場,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印發《安徽省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圖 |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法》中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環境監測數據以及環境監測機構進行了定義,對調查取證及處理進行了詳細說明,適用于在安徽省開展環境監測活動的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
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有關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可參照執行。
下面對《辦法》中相關內容進行摘錄,共大家參考。
制定依據及相關定義
01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和《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02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等,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或其他故意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行為。
03環境監測數據
是指環境監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形成并對外出具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
04環境監測機構
是指依法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監測數據、結果和報告,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監測機構。
檢查人員組成
1. 開展聯合監督檢查,一般應成立聯合檢查組,檢查組成員應包含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管理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技術專家等,其中行政執法人員應不少于2名。
2. 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行政執法人員應不少于2名,其他人員視情而定。
現場監督檢查發現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及時固定證據,按職能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啟動立案程序。
調查取證
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調查取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實施,現場制作或收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等。
1. 需要采樣取證的,應由具備相關采樣資質人員,按照技術規范實施現場采樣。
采樣過程應采用拍照、錄像或其他方式記錄。
監測機構當事人需在采樣記錄單和其他證據材料上簽字。
監測機構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調查人員應錄像取證,并在采樣記錄單和其他證據材料上注明情況。
2. 應視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方式,重點收集下列證據。
(1)現場監測或采樣環節弄虛作假:現場監測或采樣原始記錄、質控措施記錄、排污單位現場工況記錄、樣品保存和交接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現場封存樣品等資料;
(2)實驗室分析環節弄虛作假:分析原始記錄、質控措施記錄、量值溯源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留存樣品等資料;
(3)報告編制環節弄虛作假:監測報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記錄、審核記錄等資料。
通報和移送
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依規通報和移送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應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
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監測機構存在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予以處理處罰。
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 度,完善智慧監管。強化信用信息公示和運用,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促進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行業自律的長效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