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聯網,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了《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技術要求》(下稱《要求》)修訂工作,目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2月4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反饋。
《要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標準名稱修訂為《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技術要求》。
2)增加“用電監控”“數據標記”術語定義,明確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用電監控系統、數據標記的定義與內容。
3)增加“通信安全”小節,對監測數據的加密方式進行說明。
4)增加“關鍵生產工況”及“用電”監測的編碼規則,按照 HJ 1172 中生態系統分類擴充了 6.7.1 中分類編碼表。
5)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修訂 6.7.4 數據標記內容以及相關內容。
6)增加了“數據采集、處理與上傳頻次的技術要求”。
7)附錄 B 擴展了表 B.8 現場端設備分類和編碼表、表 B.10 現場端信息編碼表;擴展了表 B.11 設施用電監測分類和編碼表、表 B.12 設施用電監測參數編碼表、表 B.13 關鍵生產工況行業分類和編碼表、表 B.14 關鍵生產工況參數編碼表;
8)刪除了附錄 D 中水污染物的實時、分鐘排放量的計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時、日排放量的計算方法。
9)刪除了附錄 D 中水污染物濃度的分鐘、小時值(加權平均法)的計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日均值(加權平均法)的計算方法。
10)刪除了附錄 D 中水污染物濃度的分鐘、小時、日均值(算術平均法)的計算方法。
11)刪除了附錄 D 中煙氣數據處理的計算方法。
12)增加了附錄 E 數采儀與移動終端通信協議,為現場執法檢查中提供了便捷的取證技術方式。
13)增加了附錄 F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首次聯網報送登記表。
14)增加了附錄 G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判定方法。




《要求》將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控系統納入標準,同時也與即將出臺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電、水泥、造紙行業的關鍵工況參數與用電監控的相關技術規范相銜接,為行業管理奠定基礎。適用范圍完全涵蓋了《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2017)的適用范圍,同時對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充,適用于直接或間接實施環境監測或污染源監控(監測)的各類儀器儀表數據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