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作為生態保護領域的關鍵制度設計,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這一制度旨在通過科學的方法和嚴謹的程序,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分析、預測與評估,進而提出有效的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環評報告的編制,不僅需要對數據、征詢過程等進行詳盡的記錄,更需耗費數月時間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可靠性。然而,令人震驚的是,在2021年,一位名為靳某燕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內,竟然編制了超過1000份環評報告文件,這一“高產”現象迅速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質疑。
時間推進至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系列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詳細披露了由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掛牌督辦的“環評報告造假入刑第一案”。這起案件不僅揭示了環評領域存在的嚴重問題,也彰顯了國家對于打擊環評造假行為的堅定決心。
回溯案件源頭,我們發現,環境影響評價本應是防范環境風險的法治保障,而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則是這一制度的重要載體。然而,在2020年9月,林某鑫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伙同汪某在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先后注冊成立了J公司和Y公司,這兩家公司的主營業務并非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是專門出售“環評報告資質頁”。這一行為,無疑是對環評制度的嚴重褻瀆。
持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靳某燕,雖然“掛靠”在J公司并收取了3.5萬元的“掛靠費”,但她并未實際參與任何環評報告的編制、審核和簽名工作。更為荒謬的是,她還按照林某鑫的要求提供了個人生活照片,用于偽造環評工程師到項目現場踏勘的證明。這種種行為,無疑為環評報告的造假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在接下來的時間里,林某鑫等人通過招攬業務,在靳某燕等環評工程師未參與任何編制環節,且J公司、Y公司也未開展任何環評工作的情況下,偽造了環評工程師的簽名,并將加蓋有公司印章的“環評報告資質頁”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谷某歡等人。谷某歡等人則再加價出售給其他中介,用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書)。這一連串的造假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了環評制度的公信力,更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潛在的巨大威脅。
2021年上半年,這起案件經媒體報道后迅速發酵,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同年5月31日,生態環境部門將案件移送至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6月7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經過近一年的努力,四名涉案人員終于在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間相繼歸案。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2022年5月22日,經公安機關邀請,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兩級檢察機關指派檢察官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也給予了同步指導。由于這起案件是“環評報告造假”入刑的第一案,無先例可循,因此檢察機關通過與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的共同研究、論證,確定了案件的處理方向和取證要點。
經查明,J公司和Y公司通過環評信用平臺公示登記環評項目資質達1641次,其中生效的927份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均被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為虛假。林某鑫等人通過這一造假行為獲利79.91萬元。更為嚴重的是,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其中有25份環評報告存在遺漏環境保護目標、隱瞞生態保護區等嚴重問題。這些問題導致所涉項目的環評文件批復被依法撤銷,相關項目因此停產停業,造成了10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
面對如此嚴重的后果,檢察機關依法對林某鑫等四人提起公訴。2022年11月27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將案件移送至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以J公司名義出具的虛假環評報告中,有部分“環評報告資質頁”系中介人員谷某歡從林某鑫處購得。谷某歡明知林某鑫等人不開展任何環評工作,仍從其處購買并出售賺取差價,且情節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因此,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
2023年3月26日,即墨區檢察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林某鑫等四人提起公訴,并建議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對靳某燕判處緩刑。在庭審階段,針對被告人林某鑫等人提出的未參與環評報告編寫、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不大等辯解,檢察機關進行了有力的反駁。檢察機關指出,林某鑫等人長期從事環評中介服務,明知環評報告應由有資質的人員經調查、勘驗后出具,卻仍將“環評報告資質頁”連同環評工程師照片提供給無資質人員使用。這一行為不僅導致大量虛假環評報告的出現,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涉及到二十余個省市、上百個行業,嚴重破壞了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和社會影響。
2023年5月25日,即墨區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這起案件的成功辦理,不僅彰顯了國家對于打擊環評造假行為的堅定決心和有力舉措,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借鑒。同時,它也提醒我們,只有堅守法律底線、維護制度權威,才能確保環評制度在生態保護中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