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日常執法檢查發現,某公司生產廢水原水暫存池西南角有一根排放管,該管道沿廠區圍墻腳向東延伸,中間有三通接頭將該管道走向一分為二,一條管道設置閥門1,接通軟管,軟管的終點在該公司設施排放口附近;另一條管道設置閥門2,直接與排放水暫存池接通,檢查時閥門1、2均關閉,軟管上有落葉,軟管和管道均無明顯排水痕跡?,F場打開閥門1和閥門2,生產廢水確實可通過軟管、管道排放。執法人員隨即展開調查,該公司負責人稱,2018年租賃該場地進行生產,上述管道是之前的企業設置的,公司從未使用過。
案情分析
在案件討論會上,執法人員對上述行為有以下三種意見。
意見一:構成私設暗管逃避監管非法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存在非正常管道(包括軟管)且均可通過閥門控制流向,在閥門正常使用情況下,生產廢水無論是通過管道進入排放水暫存池后排放,還是通過軟管直接從設施排口排放,都屬于污水未經處理排放的違法行為,該公司應當知曉管道去向,故該公司明知管道去向但未拆除顯然是為了偷排廢水,其從未使用的說法,僅是單方自辯,不符合常理,不應認可。
意見二:不構成違法行為。就本案證據而言,非正常管道的存在沒有異議;在“私設”方面,無直接證據,且該公司自辯未安裝、未使用該管道,故“私設”認定證據不足;在“排放污染物”方面,現場證據僅證明了排放污染物的可能性,但并未發現排污痕跡,無法推翻當事人“未使用”的自辯。本案未形成有效證據鏈證明該公司實施了非法排污行為,因此無論從舉證責任角度,還是從司法審判“有利當事人”原則角度,本案都不宜認定該公司構成違法行為。
意見三:構成不規范設置排污口的違法行為。無論這些管道是誰設置的,客觀上都為非法排污提供了便利,對于這種便利企業應當是明知的,但企業沒有拆除,而是放任其存在,現場由于沒有發現企業非法排污的痕跡,即便不能認定其構成“私設暗管排污”的違法行為,也至少促成了非法排污口現狀。
隨著討論的深入,大家發現觀點不能統一的關鍵在于對當事人自辯真實性的判定。因此執法人員又對房東以及曾在前一家公司工作的員工進行補充調查。后續查明,前一家公司建有車間回用水設施,用以暫存冷卻水,當時有兩個高位池(即本案的原水暫存池和排放水池),本案的三通裝置當時是用來溢流控制水位。2018年,前一家公司轉租該廠房,該公司接手后進行改造,但與原水池相連的管道并未拆除。而在是否使用管道排放污染物方面,未查到新的證據。
基于上述事實、證據,環境執法部門最終認定該公司構成不規范設置排污口的違法行為。
案件啟示
一是要正確理解法律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明確“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暗管排放污染物屬于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種,從目前發布的判例來看,該違法行為的構成包括了客觀上私設暗管的行為、主觀上逃避監管的故意和排放污染物的違法后果,三個方面缺一不可。執法人員不能簡單以存在非法排污管道,就認定存在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就本案而言,該公司在改造時保留了管道,客觀上為其提供了非法排污的便利,但是確無證據證明其有非法排污行為,僅憑存在的管道認定其逃避監管非法排污,證據并不充分。而不規范設置排污口的違法構成相對簡單,證明存在不規范排污口即可。在本案中,該公司對管道的去向是知曉的,改建過程中無論是工作疏忽還是出于別的考慮,實際保留下來的管道構成了排污通道,確系一個非法排污口。
二是要注重證據分析論證。樹立證據意識,執法人員切忌“我認為這是違法行為”,而應當是“我依據這些證據認為其構成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可以憑借工作經驗初步判斷可能涉及何種違法行為,并據此開展調查,收集證據,通過有效的證據鏈來證明自己的判斷,實現從(看到的)客觀事實到(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的轉換。而主觀方面,當事方的承認自然是最直接的證據,在當事方不承認的情況下,要從客觀證據出發推導主觀意圖,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
就本案而言,該公司拒不承認設置、使用管道的行為,一開始執法人員并沒有對這方面做進一步的調查,導致在違法行為的認定上存有爭議。主觀故意方面的認定如果僅憑被當事方的自述,可信度較低,因為當事方為逃避責任存在虛假陳述的可能。而在當事方拒不承認的情況下,就認為其不存在主觀故意,會導致違法行為被從輕認定,埋下調查不清的執法風險。故對主觀方面的調查,除被調查人的陳述以外,還需要其他證據進行印證。
違法案件雖各有不同,但工作思路基本一致:在充分理解法律條文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調查取證,通過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構成何種違法行為,結合自由裁量給予合適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