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態環境監管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提升生態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固定污染源,是指產生或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利環境影響的具有固定場所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轄區內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
第四條(分類監管)
本市對固定污染源實行分類監管。按照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量、環境風險和影響程度、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等綜合因素,將固定污染源分為重點監管對象、一般監管對象和簡易監管對象三類,并結合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等實行動態管理。
重點監管對象為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固定污染源,全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公開發布。依據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新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持證單位,以及依據《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固定污染源,應動態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一般監管對象為重點監管對象外,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實施簡化管理以及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較大的固定污染源。
簡易監管對象為重點監管和一般監管對象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
第五條(分級監管)
以排污許可證“誰核發、誰監管”為原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精神,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實行“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監管體系,并逐步提高屬地化監管比例。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統籌、監督和指導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監督管理,相關監管事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管固定污染源包括:(1)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武碳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上?;瘜W工業區四至范圍內的固定污染源;(3)持有上海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的市區分工可根據監管需要和市、區兩級監管能力進行適時調整。
各區生態環境局和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各自職責范圍內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配合市生態環境局依法開展轄區內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監督管理,監督和指導轄區內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相關固定污染源的巡查和綜合協調。
鄉鎮(街道)在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結合網格化管理機制,對轄區內簡易監管對象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巡查和綜合協調,發現轄區內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的,應按市政府確定的執法事項履行執法職責,不屬于自身執法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向屬地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上?;瘜W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應在市生態環境局的指導下,對園區內固定污染源落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情況進行巡查和綜合協調,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其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對園區內固定污染源開展環境保護巡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監管機制)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開展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建立固定污染源監管、監測、執法“三監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和通報反饋,構建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問題銷號的監管聯動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市區協同,提升監管效能。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三監聯動”工作方案,明確聯動部門職責、工作要求、聯動類型和流程,規范聯動任務的發起、接收、執行、反饋,對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實施全流程和閉環管理。
第七條(監管平臺)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固定污染源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并建立污染源信息動態更新機制,支撐全市固定污染源數字化監管。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污染源信息動態更新,并依托固定污染源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和現場監測移動端、移動執法系統等信息化平臺開展固定污染源監管和“三監聯動”工作,實現信息共享、過程留痕、監管閉環。
第八條(職責分工)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監管、監測、執法部門按以下職責分工,協同開展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
固定污染源監管牽頭部門負責固定污染源監管的制度機制設計,統籌協調推進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組織固定污染源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完善和實施應用,協調推進監管、監測、執法部門“三監聯動”工作協同。
水、大氣、噪聲、固廢、土壤、生態、輻射、海洋等環境要素管理部門負責提出全市固定污染源相關要素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并組織檢查評估,提出相關監測、執法專項需求并跟蹤執行情況。
監測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固定污染源監測監控體系,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執法監測和監測檢查需求并組織實施,組織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全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篩選等工作。
執法管理部門負責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執法檢查需求并組織實施,查處重大環境違法問題,開展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等工作。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落實生態環境監管部門提出的監測要求,組織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技術檢查、實際排放量核查等工作;根據排污許可和其他環境監測管理要求對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執法監測。
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落實生態環境監管部門提出的執法需求,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開展排污許可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相關環境違法行為;對其他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九條(監管內容)
按照固定污染源監管類別,對固定污染源監管內容實施差異化管理。
重點監管和一般監管對象中,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實施依證監管,推進實施以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為重點的清單式執法檢查,推進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一證式”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未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實施依法監管,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的落實情況;(2)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等制度執行情況;(3)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4)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5)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的落實情況;(6)排放口規范化情況;(7)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信息公開要求的落實情況;(8)總量控制要求落實情況;(9)其他法律法規和環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簡易監管對象中,對已完成排污登記的固定污染源重點按照排污登記表實施依法監管,對其他固定污染源實施依法監管。
第十條(監管頻次)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固定污染源納入年度執法和監測計劃,并根據固定污染源監管類別,對固定污染源監管頻次實施差異化管理。
對重點監管對象,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主要排放口每5年至少開展1次執法監測;對其中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還應每年組織開展執行報告檢查、年度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查和自行監測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一般監管對象,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年至少抽取總數20%開展一次“雙隨機”執法檢查,至少抽取總數的10%開展一次執法監測;對其中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還應每年組織開展執行報告檢查、年度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查,并至少抽取總數20%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簡易監管對象,街道(鄉鎮)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實施全覆蓋巡查,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年至少抽取總數5%比例開展“雙隨機”檢查。
第十一條(監管銜接)
推進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的銜接,強化固定污染源建設期、調試期和運營期的全周期監管。對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發證范圍的固定污染源,相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監管工作可結合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后監管納入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范圍統籌組織實施。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發證范圍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事中事后監管,按照我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監管方式)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固定污染源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體系,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加大衛星遙感、無人機、走航監測、在線監控、視頻監控、污染防治設施用水(電)監控以及通過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和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等信息化平臺監控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調閱固定污染源執行報告和自行監測數據等遠程核查力度,提高監管效率。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對固定污染源開展差異化執法監管。
第十三條(信用監管)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落實有關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要求,加強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生態環境監管中的應用,將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國家和本市有關信用系統,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推進社會共同治理。
第十四條(輻射監管)
電離污染源和電磁污染源的監督管理,仍按輻射有關法律法規和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實施。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主動公開監管信息,按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執法檢查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納入國家和我市有關信用系統。
第十六條(技術支持)
市減污降碳中心按職責負責固定污染源綜合管理體系建設的技術支撐,承擔生態環境“一網統管”綜合平臺大數據分析統籌和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統計、監督指揮調度的技術支撐。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固化技術機構按職責負責固定污染源相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和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技術支持等工作。
市、區兩級輻射安全技術機構按職責負責電離污染源和電磁污染源日常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持、核與輻射執法監測等工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調度和督辦)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調度督辦機制,對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固定污染源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環境執法總隊負責對區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開展的固定污染源環境執法工作進行抽查和稽查。市環境監測中心通過現場檢查、監測報告抽查等方式,對區級生態環境監測部門的執法監測工作進行質量抽查和抽測。
第十八條(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固定污染源環境違法行為,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相關信訪、舉報時,應按相關規定開展執法檢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幫扶指導)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宣傳,加強對轄區內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培訓指導,規范巡查工作要求,提升環境監管隊伍業務能力;加強對相關固定污染源的幫扶指導,引導企業主動守法,推動落實治污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第三方服務)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街道(鄉鎮)、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可依據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提供固定污染源監管的技術支撐。加強對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的幫扶指導和監管,依法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相關技術機構應為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經費保障)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鄉鎮(街道)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將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所需費用列入部門財政預算,為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提供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監管責任)
對工作人員在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名詞解釋)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系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及《上海市浦東新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系指根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確定的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及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三)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較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四項大氣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1噸且小于等于30噸;(2)年使用有機溶劑大于1噸且小于等于10噸;(3)間接排放時,全年廢水日均排放量大于250噸且小于等于2500噸;(4)年危廢產生量大于10噸且小于等于100噸。
第二十四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保密規定)
排污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各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對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生態環境局此前印發的關于固定污染源市區分級分類管理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