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

                                                                           日期:2021-05-13     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    瀏覽:865    

                                                                        近日,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公布,旨在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規定的養殖尾水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養殖場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關于征求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我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于2021年5月31日前,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按無意見處理。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法規司 魏玉霞 李曉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電話:(010)65645274、65645273


                                                                        傳真:(010)65645274


                                                                        郵箱:biaozhun@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地方水產養殖業污染控制標準制訂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3.《地方水產養殖業污染控制標準制訂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4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松遼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


                                                                        農業農村部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中國水產學會


                                                                        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大連海洋大學


                                                                        廣東海洋大學


                                                                        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遼寧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福建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海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


                                                                        科學研究院


                                                                        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


                                                                        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云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江西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天津市水產研究所


                                                                        遼寧省海洋水產科學研究院


                                                                        浙江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江蘇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福建省漁業資源監測中心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科學院


                                                                        江蘇浦江源太湖蟹生態養殖示范園


                                                                        蘇州聚福水產有限公司


                                                                        湛江順域水產有限公司


                                                                        北海正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海南海悅水產種苗有限公司


                                                                        福建龍海市順源水產科技有限公司


                                                                        嘉興市科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部內征求綜合司、科財司、生態司、水司、海洋司、大氣司、土壤司、固體司、環評司、監測司、執法局、應急中心意見)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規定的養殖尾水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養殖場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 2□□□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修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hj 493 水質 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指導


                                                                        hj 945.2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hj 945.3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ny 5070 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ny 5071 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


                                                                        ny 5072 無公害食品 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


                                                                        sc/t 1137 淡水養殖水質調節用微生物制劑 質量與使用原則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66 號)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53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 31 號)


                                                                        《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國環規法規〔2020〕4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水體 environmental water body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海域水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水體。


                                                                        3.2 水產養殖 aquaculture


                                                                        利用各種水域以各種方式進行水生經濟動植物養殖和種植的生產活動。主要包括海水養殖、淡水養殖和半咸水(鹽度 0.5-16)養殖。


                                                                        3.3 封閉式水產養殖 closed aquaculture


                                                                        在相對封閉的池塘、育苗池(場)、工廠化養殖車間等開展的水產養殖方式。其中,池塘水產養殖指利用人工開挖或天然的露天池塘進行的水產養殖。工廠化水產養殖指在人工養殖池中通過控制養殖水體的溫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進行的水產養殖。


                                                                        3.4 開放式水產養殖 open aquaculture


                                                                        采用筏式、網箱、吊籠、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等形式在湖泊、水庫、河流、海洋中進行的水產養殖。


                                                                        3.5 半封閉式水產養殖 semi-closed aquaculture


                                                                        介于封閉式和開放式水產養殖之間的水產養殖。


                                                                        3.6 水產養殖模式 aquaculture mode


                                                                        在一定條件下,使養殖生產達到一定產量而采用的經濟與技術相結合的水產養殖方式。


                                                                        3.7 生態養殖 ecosystem aquaculture


                                                                        根據不同養殖生物間的共生互補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質循環系統,在一定的養殖空間和區域內,通過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環境中共同生長,實現保持生態平衡、提高養殖效益的一種養殖方式。


                                                                        3.8 水產養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water


                                                                        水產養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向外環境排放的廢水,包括池塘水產養殖向外環境排放的清塘水。


                                                                        3.9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水產養殖單位或養殖戶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1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水產養殖單位或養殖戶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 基本原則


                                                                        4.1 生態優先原則


                                                                        以地方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目標,分析水產養殖業污染物排放負荷及其影響,從合理推進各類污染源減排的角度,明確管控對象,提出控制要求。


                                                                        4.2 綜合施策原則


                                                                        除以封閉式水產養殖為主開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和養殖過程控制之外,對于半封閉和開放式水產養殖加強污染控制技術措施約束,推進生態養殖,源頭減排。


                                                                        4.3 分類分級原則


                                                                        根據地方水產養殖方式、品種、規模、布局等因素,合理設置不同類型水產養殖的排放控制方式與要求,確定標準主要規定內容。對于尾水排放控制,區分不同受納環境水體功能和質量改善要求、合理設置尾水排放控制項目和分級排放限值。


                                                                        4.4 適用可行原則


                                                                        逐步加強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基于技術經濟評估和產業發展規劃,合理設置排放限值水平,研究提出適于地方的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方式。


                                                                        5 技術路線


                                                                        5.1 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修訂,可參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的要求開展各階段工作。


                                                                        5.2 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的主要技術工作內容包括地方水產養殖業調查、受納環境水體環境質量狀況與優先控制水污染物調查、標準分類分區分級排放控制要求、標準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技術經濟分析、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編寫等,標準制訂技術路線見圖 1。



                                                                        6 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


                                                                        6.1 地方水產養殖業調研


                                                                        6.1.1 污染源調查內容與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1.2 重點調查地方水產養殖業的基本底數信息,包括養殖單位和養殖面積、品種、規模、模式和分布等,建立當地水產養殖業基本信息表。


                                                                        6.1.3 封閉式水產養殖還應重點調查水產養殖業產排污特征,包括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量、治理技術現狀、對當地環境水體是否曾造成污染事件等,并核算排向不同受納水體的情況。評估不同類型封閉式水產養殖總體情況及占當地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比例。


                                                                        6.1.4 在不達標水體和法律法規、規劃規定的禁養、禁排、限養水體附近的水產養殖,還應調查地方區劃、水產養殖規劃、水體環境質量要求,必要時開展水質斷面附近水產養殖業對水質控制斷面的影響分析研究,以水體環境容量定水產養殖量。


                                                                        6.1.5 調查區域內水產養殖污染管控技術、養殖模式與污染控制一體化模式、生態養殖、立體養殖及尾水循環利用技術。


                                                                        6.1.6 調查水產養殖業目前的環境管理現狀,是否具備環評批復手續,是否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日常監督執法頻次及監控污染物項目類別等,評估標準制訂基礎與實施能力。


                                                                        6.1.7 調查國家和地方在水產養殖領域的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評估下一步發展趨勢。


                                                                        6.2 地方水環境質量調查和優先控制水污染物確定


                                                                        6.2.1 調研當地地表水、地下水、海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具體可參照 hj 945.3 執行。


                                                                        6.2.2 重點調查水產養殖業尾水排放的受納環境水體狀況信息,根據受納環境水體的功能目標、水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及變化趨勢,明確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重點保護水域。


                                                                        6.2.3 根據地方環境水體環境質量特征及變化趨勢,確定地方優先控制水污染物。


                                                                        6.3 標準分類分區分級


                                                                        6.3.1 針對不同的水產養殖管控對象,明確排放控制方式。根據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結合水產養殖品種、養殖密度和養殖規模等,對地方水產養殖業進行分類管控。即區分不同的養殖類型(海水養殖、淡水養殖、半咸水養殖;封閉式養殖、開放式養殖、半封閉式養殖等),確定采用尾水排放濃度限值或管控措施等不同管控方式,或者不進行管控。


                                                                        6.3.2 當水產養殖排放負荷對受納環境水體水環境質量改善影響較大時,應對封閉式水產養殖進行管控。


                                                                        6.3.3 評估區分水產養殖規模進行管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規模劃分辦法。地方可根據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工廠化水產養殖和集中池塘水產養殖(連片達一定的規模生產量或生產面積,具體由地方根據實際確定),規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還可規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對規模以下的封閉式水產養殖,以及半封閉式、開放式水產養殖提出污染管控措施要求。地方還可根據產排污特征,進一步區分不同養殖品種,提出相應控制要求。


                                                                        6.3.4 規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首先應根據環境功能目標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受納水體進行分區。一般來說,可將環境功能目標要求較高的受納水體或水質不達標受納水體作為重點保護水域,其他受納水體為一般水域。排向不同水域的水產養殖尾水,可要求分別執行不同級別的排放限值。排入重點保護水域的執行相對較嚴的一級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執行二級排放限值。地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水域分區和排放限值分級設計。對于未明確環境功能的受納水體,水產養殖尾水可參照執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二級排放限值,或者僅規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6.3.5 針對新建水產養殖設施,可規定標準發布后半年內實施;針對現有水產養殖設施,可根據技術經濟可行性,設置更長的合理過渡期。


                                                                        6.4 尾水排放污染控制項目和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


                                                                        6.4.1 尾水排放污染控制項目的確定。結合 6.1.3 中地方水產養殖業產排污特征,以及地方優先控制水污染物,評估確定水產養殖業尾水排放污染控制項目。


                                                                        a)對于排入淡水環境的水產養殖尾水,以下項目作為基本項目應列入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尾水排放管控項目,包括懸浮物、ph 值、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除此之外,bod、氨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色、臭、味等感官指標,以及其他屬于水產養殖排放且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控制的污染項目作為選擇項目,地方可根據需要將其中一項或多項納入標準管控項目。


                                                                        b)對于排入海水環境的水產養殖尾水,以下項目作為基本項目應列入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尾水排放管控項目,包括懸浮物、ph 值、cod、總磷、總氮。除此之外,bod、活性磷酸鹽、無機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色、臭、味等感官指標,以及其他屬于水產養殖排放且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控制的污染項目作為選擇項目,地方可根據需要將其中一項或多項納入標準管控項目。


                                                                        6.4.2 排放監控位置的確定。對于毒性強、環境危害大、具有持久性和易于生物富集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其排放監控位置設在車間或車間預處理設施排放口。對于其他水污染物,其排放監控位置設在養殖單位總排放口。


                                                                        6.4.3 尾水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區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兩種情形、不同污染控制項目和排入受納水體的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分別規定尾水排放濃度限值。地方可根據實際排放情形和污染控制項目,在標準中確定合理的排放濃度限值。


                                                                        6.4.3.1 直接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


                                                                        a)對于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等一般污染物,主要基于技術評估確定不同分級的排放濃度限值,可根據當地適用的先進技術確定一級排放濃度限值,可根據當地適用的可行技術(當地平均水平)確定二級排放濃度限值。池塘水產養殖和工廠化水產養殖的尾水排放濃度限值存在較大差別的,還可分別規定排放濃度限值。其中,應重點關注懸浮物排放濃度限值,保證尾水中懸浮物得到有效去除;其他一般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應達到協同處理水平。


                                                                        b)對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主要基于受納水體的環境質量標準或基準確定不同分級的排放限值,以 gb 3838 或 gb 3097 中相關規定為依據,可采用稀釋倍數法計算排放限值(不宜超過 20 倍)。對 gb 3838 或gb 3097 未作規定的污染控制項目,可參考國內外環境基準及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規定。


                                                                        c)對于排向地表水體的海水養殖尾水,還應考慮海水中鹽類物質等對地表水體的環境影響,規定合理的含鹽量指標排放濃度限值。


                                                                        6.4.3.2 間接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


                                                                        a)對于毒性強、環境危害大、具有持久性和易于生物富集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濃度限值應與直接排放相同。


                                                                        b)對于其他污染物,應以協商為主確定間接排放濃度限值,并關注海水養殖尾水中含鹽量指標的控制要求,避免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干擾。


                                                                        6.4.4 對于水產養殖尾水土地利用的情形,標準應規定須滿足 gb 5084 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6.4.5 對于水產養殖產生的底泥,標準應規定底泥須執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或資源化利用的相關要求,底泥農用時應滿足 gb 4284 的要求。


                                                                        6.5 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6.5.1 水產養殖排污單位應符合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要求,嚴格遵守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允許養殖區相關規定要求。


                                                                        6.5.2 地方可根據水環境質量要求,優化水產養殖結構布局??紤]技術水平、經濟成本、地方特點等因素,對水產養殖規模、面積、模式、投入品種類和投入量、排泄物控制以及養殖模式等進行要求,提出養殖品種、方式、面積、密度、分布等要求。鼓勵發展不投餌的濾食性魚類和灘涂淺海貝藻類增養殖,修復水域生態環境。鼓勵用水和養水相結合,對不宜繼續開展養殖的區域實行階段性休養。實行養殖小區或養殖品種輪作,降低傳統養殖區水域灘涂利用強度。


                                                                        6.5.3 鼓勵采用稻漁綜合種養、池塘綠色生態循環養殖、鹽堿地漁農綜合利用等生態養殖模式,可要求達到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6.5.4 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控制。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ny 5072 等標準規范要求,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水質。使用自行配制飼料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鼓勵使用水產營養精準供給技術。


                                                                        6.5.5 使用水產養殖用獸藥應當符合《獸藥管理條例》和 ny 5070、ny 5071 等標準規范要求。使用藥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藥期內不得用于人類食品消費。對于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等產品,應按照獸藥監督管理。其中,養殖水質調節用微生物制劑的使用應符合 sc/t 1137 等標準規范要求。同時,應對漁用飼料、水產養殖用藥的購置、存儲和使用等制訂詳細的管理計劃。


                                                                        6.5.6 鼓勵采取進排水改造、生物凈化、人工濕地、種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術措施開展集中連片池塘水產養殖區域和工廠化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梢髮ιa設施和廢水處理設施進行必要的運行維護管理。


                                                                        6.5.7 鼓勵發揮水產養殖生態修復功能??稍诤此畮彀l展不投餌濾食性、草食性水產品等增養殖??蓛炏劝l展灘涂和淺海貝藻類增養殖,構建立體生態養殖系統,增加漁業碳匯??砷_展城市水系及農村坑塘溝渠整治,放養景觀品種,重構水生生態系統。


                                                                        6.6 標準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


                                                                        6.6.1 對執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濃度限值的單位或養殖戶,地方應要求設立永久性采樣口(污水排放口)、采樣測試平臺,并符合 hj 91.1 的規定;應要求按照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附近醒目處設置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6.6.2 對執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濃度限值的單位或養殖戶,應規定水污染物監測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照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執行。地方可參照 hj 945.2 中有關規定確定監測方法標準,應當注意監測方法對海水養殖尾水監測的適用性。還應說明除標準所列的方法標準外,在標準實施后發布的其他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


                                                                        6.6.3 地方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要求,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可對執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濃度限值的單位或養殖戶,提出自行監測、自動監測要求。自行監測頻次由地方根據尾水排放特點、環境監管需求和技術經濟可行性確定。


                                                                        6.6.4 地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水產養殖單位或養殖戶提出管理臺賬記錄要求,包括使用漁用飼料、水產養殖用獸藥等相關記錄。對執行尾水排放濃度限值的水產養殖單位和養殖戶,還可要求建立尾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臺賬。


                                                                        6.6.5 確有必要的,地方可要求執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濃度限值的單位或養殖戶,或其中部分單位,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公布水污染物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6.6.6 地方應在標準中明確,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地方可要求配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的相關水產養殖單位或養殖戶,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的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并要求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6.7 其他


                                                                        6.7.1 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關于標準的國內外對比分析、達標率分析、環境效益分析、技術經濟分析等,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7.2 標準文本結構與編制說明的編寫,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注:此網站新聞內容及使用圖片均來自網絡,僅供讀者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有侵權或冒犯,請聯系刪除,聯系電話:021 332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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