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GF觀點 | 我國GEP核算進展及資本化路徑分析

                                                                           日期:2021-05-13     來源: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    瀏覽:848    

                                                                        一、我國gep核算進展
                                                                         
                                                                        大多數國家在發展社會經濟的過程中,都曾出現過片面追求經濟提升,而忽略生態環境的情況。尤其是在工業化的進程中,對煤、石油等化石燃料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不合理使用,造成了資源的過度消耗,并引起了一系列全球性環境問題。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意識到構建一個良好的生態體系的重要性。從詹姆斯·托賓和威廉·諾德豪斯提出凈經濟福利指標,強調在計算gdp時要扣除掉經濟行為帶來的環境成本,到《京都議定書》中提出引入市場機制解決碳排放問題,各國專家學者針對如何對生態環境的經濟價值進行量化、如何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共同發展進行了各類探索。
                                                                         
                                                                        我國明確提出要把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后,建立一個方法、指標統一的科學評估核算體系即成為相關研究領域的一大重點。在國家大力倡導生態文明建設的引領下,2013年,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與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共同提出生態系統生產總值(gross ecosystem product, gep)的概念,即指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總和。它能夠代表生態系統的生態損益,可以量化生態系統服務的提供能力。
                                                                         
                                                                        到2020年,青海、貴州、海南、浙江、內蒙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麗水、撫州、甘孜、普洱、興安盟等23個市(州、盟)以及阿爾山、開化、赤水等100多個縣(市、區)已展開了gep核算試點工作。
                                                                         
                                                                        通過對地方出臺的gep核算技術規范文件以及gep核算體系研究文獻進行整理,可以歸納出:各地區主要是基于生態系統產品與服務表現形態以及功能的不同進行分類。從體系框架上來看,大致分類都可被歸納為物質產品、調節服務和文化服務三大類。 但由于不同地區生態系統的特點不同、產業結構及發展程度不同,核算科目、分類情況有不同程度上的差異。例如以市區為主體的深圳,在制定評估指標體系時,特別考慮到生態系統對當地房屋交易的影響。在物種資源豐富的云南,自然生態系統對物種多樣性起到的保護作用被納入到核算范圍。廈門市發布的gep統計核算技術導則中,gep實物量核算則是從陸地生態系統價值和海洋生態系統價值兩個方面進行梳理。
                                                                         
                                                                        這種地區間的差異性也造成了各地區核算出的gep在科目構成的比例上差別較大。通過已有的gep核算數據顯示,森林覆蓋率超過80%的麗水市,作為“六江之源”,2018年gep為5024.47億元。其中生態調節服務產品和生態文化服務產品分別占其gep總值的62.66%和34.53%,物質服務占比僅2.81%。同年,廈門市gep為1994.18億元。但與麗水市的gep構成不同,廈門市gep中生態文化服務產品占比最高,與旅游業相關的休憩服務比重則達到了總體的85.11%。
                                                                         
                                                                        二、從付費角度看“gep”中的經濟價值
                                                                         
                                                                        從國家出臺的《生態系統評估生態系統生產總值(gep)核算技術規范》中對gep的核算方法的闡述可以看出,目前生態產品與服務的價值主要是通過市場價值法、替代成本法和外溢效益核算法三種方法來計算。一是市場價格法,即由于生態系統物質產品能夠實現在市場的交易,存在相應市場價格,其價值可以通過有關模型較為直接的被核算出。二是替代成本法,即由于目前大部分生態調節服務尚未實現以產品的形式被交易,屬于公共性生態產品,相關價值量只能通過計算利用人力技術等實現相同調節效果所需要的成本來間接估算。三是外溢效益核算法,主要是針對生態系統的文化服務功能所涉及的兩個科目,即休閑旅游和景觀價值,通過計算受生態環境直接影響的旅游業盈收以及土地、住房價格來間接核算。
                                                                         
                                                                        表 1 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方法
                                                                         

                                                                               

                                                                        資料來源:《生態系統評估 生態系統生產總值(gep) 核算技術規范》
                                                                         
                                                                        目前核算出的gep可以為政府提供一個評價區域生態供給水平的標尺,能夠深化廣大群眾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認識,而推動gep向更直接的經濟價值轉化,則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更近一步的闡釋。
                                                                         
                                                                        基于此,現以gep核算體系中的國家標準分類為基礎,以盡可能反映各gep的經濟價值為原則,對gep形成經濟價值判斷分類。
                                                                         
                                                                        表 2 gep核算機制中的“經濟價值”


                                                                         

                                                                        以是否具有商品屬性來看,總體可初步劃分為有市場價值與無市場價值兩大類。其中有市場價值的生態產品又可被分為:作為交易標的在市場中直接被買賣的(分類1.1)和直接影響市場中交易標的價格的(分類1.2)。相較于分類1.1中的核算科目,分類1.2中的核算科目的價值目前還不能被精確量化。例如,要核算授粉服務的價值,只能通過計算昆蟲對各類蟲媒傳粉作物實物產量貢獻的價值量來間接估算。
                                                                         
                                                                        無市場價值的生態產品與服務由于集中地體現了環境的外部性效益,且具有產權難以明晰、交易成本高的特點,目前難以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針對這類產品與服務,在利用市場機制基本無效的情況下,政府成為主要的購買者。政府對市場的購買或效益的彌補,主要采取了三種措施。一是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即對生態保護者因履行生態保護責任所產生的費用予以適當補償。政府規定的生態補償范圍包括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耕地和重點生態保護區等。這種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來對森林等生態系統進行補償的方式相當于政府在間接的為土壤保持、水源涵養、防風固沙、空氣凈化等科目付費。二是征收環境保護稅。自2018年“費改稅”起,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均被歸為應稅污染物。政府對污染物征稅不僅倒逼排污企業轉型升級,也實現了將治理大氣、水體、土壤和海岸帶的成本轉移到因污染而獲益的企業。三是行政處罰,即通過罰款、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整治等方式讓違規污染環境的企業受到相應的處罰。
                                                                         
                                                                        以無市場價值的空氣凈化這一核算科目為例,分析其價值實現的途徑。一方面,政府通過財政補償的方式為能夠吸收氣體污染物和滯納tsp、pm2.5等顆粒物的森林生態系統付費,相當于間接的在對空氣凈化價值的進行付費。另一方面,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征稅實現了責任人為破壞生態系統的空氣凈化效果付費,同樣實現了該科目的價值。此外,對超過大氣污染排放標準的企業,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視情節輕重對企業采取責令改正、限制生產或責令停業也相當于在為破壞空氣凈化服務進行間接的補償。
                                                                         
                                                                        三、從“gep”中的經濟價值談生態產品與服務價值實現的問題
                                                                         
                                                                        通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出,基于gep核算的生態產品與服務的經濟價值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被實現,或是通過政府部門主導的生態補償機制、環保稅收等被體現出來。但在實際的價值轉換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就有市場價值的生態物質產品而言,一是“綠色價值”效益不強。主要體現在綠色價值存在認證流程不規范,監管機制不完善的問題。自2017年市場上流通的有機食品被查出存在大量不合標情況,到2020年出現的“可降解”標簽在塑料產品上被“濫用”的現象,“綠色、生態、環保產品”的安全和質量問題層出。這極大地破壞了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和市場競爭秩序,導致優質的生態產品的價值無法在市場上得到充分的認可。雖然國家已開始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但如何從實質上減少綠色認證舞弊行為、確保認證通過的產品后續得到有效的監管等問題還有待解決。二是缺少以產品生態價值為依據的合理定價標準。這一方面體現在不同地區的生態產品價格差距大,生態環境良好但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生態產品的價格并不能體現出其生態價值。另一方面體現在一些生態產品通過電商等營銷渠道進行宣傳,實現了遠高于其本身價值的交易價格,而消費者卻并沒有得到與價格對應的價值。
                                                                         
                                                                        就無市場價值的生態產品與服務而言,問題主要體現在僅依賴財政資金,在覆蓋面、覆蓋成本等方面均難以實現與生態效益相匹配。一是存在生態補償機制單一、補償資金不足的問題。目前的生態補償機制多為一次性補償,缺乏長效機制使得地方政府未能平衡經濟利益的長期受損。此外,有限的經濟補償也難以驅動地方政府和人民持續推進生態建設,以廣西為例,公益林補償標準每年每畝15元,遠低于廣西林地平均租金50元。二是橫向生態補償機制有待完善。雖然有關建設跨界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于2016年就已出臺,但由于不同省份經濟差異大、生態環境需求目標不同,地方政府在合作的過程中容易出現難以協調、達成一致的情況。三是環保稅征收范圍小、定價偏低。目前我國環保稅主要針對大氣、水、固體以及噪音污染,尚未完善有關占用生態資源及生產對環境產生影響的消費品的稅收制度,如目前并未對一般消費品與一次性塑料制品等白色污染產品的稅率加以區分。此外,以“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費改稅”不增加納稅人負擔為原則的環保稅雖然能對部分企業起到激勵作用,但稅率過低也可能造成污染環境的企業沒有轉型的壓力。
                                                                         
                                                                        四、推動“gep”向經濟轉化的建議
                                                                         
                                                                        針對有市場價值的生態物質產品目前存在的問題,在制度上,一是要加快對其認證標準、流程、標志的規范與統一,使認證通過的產品在市場上形成一定的辨識度。二是要明確認證通過產品的責任主體。若認證產品出現質量等問題,不僅對相關企業進行嚴厲懲治,認證單位也應被問責并受到相應的懲罰。三是制定以優質優價為原則的生態產品定價區間制度,使得產品的生態價值正確的反應在其載體上。只有生態產品在制度上得到完善,市場上流通的生態產品的質量才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人們也會更加愿意為生態產品帶來福利改善而支付相應的對價,從而使得“綠色價值”帶來的效益有所提升。
                                                                         
                                                                        此外,相關企業應主動探索如何實現自身生態產品品牌化,地方政府也應積極推動當地生態產品產業化,結合地方優勢發展地方特色,實現生態產品的價值增值。以成功實現生態農產品品牌化“麗水山耕”為例,在政府主導、協會注冊、國資公司運營的模式下,“麗水山耕” 通過整合當地各區域優質主導產業,走差異化、特色化、個性化的生態精品農業發展道路,做大做強了當地的生態農產品。截至2019年,“麗水山耕”品牌銷售額累計已達219.6億元,產品平均溢價率超過30%。
                                                                         
                                                                        針對無市場價值的生態產品與服務目前存在的問題,在生態補償方面,一是要完善生態補償模式,明確補償標準,通過縮短補償周期,標準化補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實現對資金的優化利用。另一方面,要根據市場價格設置合理的補償金額并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及時調整補償水平,調動起地方政府和當地群眾對環境治理和保護的積極性。此外,中央也應在不同區域規定出橫向治理目標,使得不同地區的政府能夠更好的通力合作。在稅收方面,除了擴大環境稅的征收范圍并在其他稅收中體現出環境友好型產品與環境污染性產品的稅率差別外,可以將環保稅這一財政收入和生態補償機制所涉及的財政支出掛鉤,通過參考補償支出來調整稅率,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值得注意的是,無市場價值的生態產品與服務的價值實現幾乎是通過政府被動“輸血”這一單一的方式完成的。而只有通過將其價值賦到載體上,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才能實現真正的價值經濟轉化。因此,政府要加快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一方面,政府要完善投融資制度,合理地使用金融經濟杠桿,豐富生態補償市場化機制的體系。另一方面,政府要培育市場交易平臺,設計明確交易規則,提升交易平臺的成交效率,從而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到生態環境建設中。

                                                                         
                                                                        注:此網站新聞內容及使用圖片均來自網絡,僅供讀者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有侵權或冒犯,請聯系刪除,聯系電話:021 332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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