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6月8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要求省內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下稱《標準》)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昨日,即6月14日,廣州生態環境發布一則《致我市涉vocs無組織排放企業的一封信》,要求涉vocs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自2021年7月8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表a.1中特別排放限值,即“非甲烷總烴(nmhc)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為6mg/m3,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為20mg/m3”。
《標準》有什么內容
vocs無組織排放的
重點企業排查對象是?
《標準》對企業記錄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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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帶你一圖讀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