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26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二審。記者了解到,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擬新增地下水保護和水污染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刪除部分重復上位法和缺乏法律依據的部分條款。
例如,有組成人員提出,在污水處理中,污泥的處置也是一項重要內容,建議參考固廢法的相關規定增加部分內容。同時,根據部門建議,草案修改稿中擬提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定期檢定、校準自動監測設備,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完整、有效。
同時,草案修改稿還擬規定,化工、電鍍、制革、印染等行業企業產生的廢水應當按照分質分流的要求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向處理設施排放。污水處理單位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防止二次污染。鼓勵建筑飾面石材企業對石粉、邊角料集中收集和回收綜合利用,減少污水排放。養殖生產者不得向水體傾倒養殖廢棄物,投喂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因衛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漁業領域投注藥物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不得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學藥品,禁止使用農藥進行清塘、清涂。
在地下水保護方面,草案修改稿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掌握集中式地下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的環境狀況,篩查地下飲用水水源污染風險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據悉,草案修改稿還在水污染事故的預防與處置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該修改稿擬提出,發送水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處理措施,及時告知可能受到傷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