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印發《規范危險廢物經營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日期:2021-07-02     來源: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瀏覽:572    

                                                                        北極星固廢網獲悉,湖南省近日發布了《規范危險廢物經營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詳情如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規范危險廢物經營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相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經營行為,解決我省存在的處置、利用以及預處理行為混淆不清問題,化解我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特許經營與一般性經營矛盾,全面推動我省危險廢物經營企業高質量發展,我廳制定了《規范危險廢物經營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F將《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規范危險廢物經營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規范危險廢物經營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經營行為,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水平,妥善解決我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特許經營與一般性經營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危險廢物經營管理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進一步厘清危險廢物經營行為


                                                                        根據我省危險廢物經營實際,對有關經營活動進一步區分如下:


                                                                        (一)處置。(1)廣義處置,指將危險廢物焚燒或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2)狹義處置,即兜底處置,指在當前技術和工藝條件下,對不具備利用能力的危險廢物,通過焚燒、填埋或者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等方法,最終對污染物實現無害化處理的過程,為危險廢物管理的末端環節。本規定所指的處置為兜底處置。


                                                                        (二)利用。指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且最終形成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1091-2020)有關標準和要求的產品的活動。


                                                                        (三)收集。指將分散、量少的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后,轉移至具有相應法定資質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的活動。


                                                                        (四)預處理。指通過分選、沉淀、混配、破碎、壓縮、固化、增稠、脫水等方式,使危險廢物轉化為更利于后續轉移、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經過預處理后的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預處理是利用處置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服務于利用處置經營行為。


                                                                        (五)協同處理。指將經過預處理后滿足入窯要求的危險廢物作為替換燃料或原材料投入符合規范要求的高溫窯爐,在生產相關產品的同時實現對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的活動。其中,替代燃料為高溫窯爐提供熱能的協同處理屬于處置,替代原材料并最終轉化為產品的協同處理屬于利用。


                                                                        二、嚴格管理危險廢物處置


                                                                        (一)嚴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貯存或處置。嚴格執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禁止將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省內進行貯存或處置。


                                                                        (二)推動危險廢物就近處置。鼓勵產生危險廢物單位以及涉危險廢物工業園區依法自行處置危險廢物,其中年產危廢量大于2萬噸的工業園區、年產危廢量大于5000噸的新建、擴建工業企業應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自行處理設施,力爭實現危險廢物不出園區、不出廠區。


                                                                        (三)強化危險廢物跨市轉移處置監管。壓實相關各部門危險廢物跨市轉移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強化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反向監督責任,充分發揮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技術優勢,確保危險廢物跨市轉移處置的規范運行。建立審核評估制度,鼓勵引入第三方審核單位對危險廢物轉移處置過程進行評估審核。


                                                                        (四)開展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評估。積極開展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及處置設施運行情況評估,根據危險廢物的產生、處置實際,研究制定湖南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內容,確保我省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在危險廢物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生效期間,依法履行相關協議。


                                                                        (五)堅持危險廢物資源化優先。根據不同類別危險廢物的可利用價值和環境風險情況,按照“利用優先、協同為輔、處置兜底”確定處理方式。對現有技術條件下可以進行利用的,應當先利用再處置,未經充分利用的危險廢物不得簡單直接處置。嚴禁以利用名義處置危險廢物。


                                                                        (六)適度發展水泥窯、工業窯爐協同處理危險廢物??茖W規劃、合理布局水泥窯、工業窯爐協同處理危險廢物設施,發揮水泥窯、工業窯爐工藝特點,就近處理危險廢物,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實現優勢互補,提高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利用水平,減少填埋量。


                                                                        三、鼓勵強化危險廢物利用


                                                                        (一)提高危險廢物自行利用水平。鼓勵產廢單位加大危險廢物利用技術研發力度,提高危險廢物自行利用水平,解決我省歷史遺留危險廢物問題。鼓勵產廢單位使用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從源頭上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危害性。


                                                                        (二)鼓勵社會單位參與以省內危險廢物為原料的利用活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及社會單位技術創新等優勢,提升省內危險廢物利用能力與水平。


                                                                        (三)堅持項目環評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相銜接。從事危險廢物利用活動的單位應事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自行利用和點對點利用以外的項目應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相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時應執行會商機制,做到環評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機銜接。


                                                                        (四)依法審批危險廢物利用許可事項。相關利用項目應與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等相符合,危險廢物來源應立足本省,危險廢物經營類別、規模應與我省危險廢物實際產生量及種類相適應、與排污許可要求相匹配、與污染物區域削減總量相吻合、與技術工藝相適合。


                                                                        (五)嚴格危險廢物轉移利用管控。壓實危險廢物轉移各環節相關主管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職責,杜絕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弄虛作假問題。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超范圍、超規模、超代碼轉移或者倒買倒賣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將危險廢物轉移利用過程納入審核評估內容進行審核。


                                                                        (六)探索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對省內單一類別的危險廢物由產生單位定點轉移至利用單位,其利用單位工藝匹配、污染可控、無二次危險廢物產生或產生率低,并確定為定向接收危險廢物的,此利用環節可實施“點對點”豁免政策。


                                                                        (七)強化二次危險廢物安全處理。危險廢物利用經營單位應當對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理,暫不具備處理能力的應當將二次危險廢物轉移至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利用或處置。


                                                                        四、合理開展危險廢物收集


                                                                        (一)推動建立危險廢物區域性收集點。根據全省產廢情況,按照運輸半徑和服務區域,科學合理布局小微企業、社會源危險廢物區域性集中收集點以及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點。充分發揮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管理、技術優勢,降低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處理成本,推動危險廢物有序有效收集。積極探索利用單位開展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


                                                                        (二)加快推進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與跨區域轉運試點工作。全面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充分利用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銷售網絡反向收集廢鉛蓄電池,規范廢鉛蓄電池收集行為,提高回收率。


                                                                        (三)加強危險廢物收集過程監管。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收集、貯存、轉移各環節進行全面監督,提高收集單位規范化管理水平,嚴防不同產生單位的危險廢物混合貯存和轉運,確保危險廢物可溯源、可追蹤。將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納入審核評估制度,開展評估審核。


                                                                        五、切實加強危險廢物經營全過程監管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危險廢物應當貯存在符合相關標準的設施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危險廢物和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未經批準不得超期貯存。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許可證或者超許可證范圍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利用、處置等活動。


                                                                        (三)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嚴禁未經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危險廢物經營各環節應全面納入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平臺,實現全過程信息化監管。


                                                                        本規定從2021年7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對已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在許可有效期內按原許可要求執行;未取得許可證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廢物經營項目的,按本規定執行。省生態環境廳之前發布的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涉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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