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訊:日前,浙江發布《浙江省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統一收運體系建設運行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浙江省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統一收運體系建設運行指南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要求,以及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統一收運體系長效運營體制機制,實現危險廢物高效收運、安全處置,高質量服務生態文明示范建設與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項目建設要求
(一)準入要求。優先支持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持證經營單位,國有企業,工業園區建設收運平臺。收運平臺須與利用處置單位簽訂協議,確保危險廢物最終無害化利用處置。列入浙江省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企業或法人不得從事收運平臺項目。收運平臺應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排污許可登記制度。
(二)選址要求。收運平臺選址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要求,能夠提供便利的供電、給排水、貨物運輸交通條件等基礎設施,不鼓勵使用租用地或利用原廠房改建貯存倉庫。用地歷史應清晰,用地性質為二類以上工業用地或危險品倉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建設項目相關用地要求。離地表水體及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標的距離嚴格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執行。
(三)貯存主體建設。合理規劃貯存區、稱重區、卸貨區、辦公區等收運平臺功能區域。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與設施須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50016)等環境污染防治和安全性建設要求。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必須密閉,應安裝有毒有害氣體、溫度等探測報警裝置。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宜配套全自動貨架式立體密閉倉庫、全自動送風系統、全自動棚頂等自動化設施。貯存場所面積應根據收集量及中轉周期合理設計,新建收運平臺貯存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貯存設施不得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儲池、儲罐。
(四)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污染防治要求。地面應做好硬化及防揚撒、防流失、防滲漏措施。防滲漏一般宜采用環氧樹脂、hdpe膜或其他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地坪涂料,具體可參照浙江省涂料工業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專用地坪涂料》(t/zcia 12001-2020)。應設置導流溝及足夠容積的收集池,防止危險廢物泄露引起的二次污染。涉及圍堰的,圍堰高度應與儲罐總體積相匹配,圍堰應防滲。貯存場所應設置無組織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設置集風罩等確保收集效率,實現微負壓。收運平臺應配套建設門衛管理崗、稱重系統、視頻監控系統。
二、運行要求
(五)收集活動。收運平臺在開展收集工作時,應與現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合作并取得其授權(收集范圍不得超過合作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按照“服務為主、就近解決”的原則,收集范圍應限于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或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明確的區域內,不允許跨設區市收集。除為園區或特定行業設置的以外,其余收運平臺收集服務對象僅限于年產生危險廢物50噸以下企事業單位,年收集總規模原則上不大于10000噸。鼓勵收運平臺開展實驗室廢物及汽修行業廢物等社會源危險廢物的集中收集工作。嚴禁收集、貯存反應性和感染性危險廢物、廢棄劇毒化學品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收集的實驗室廢物,應在一周內及時外運委托利用處置);嚴禁收集長期在產廢企業超期貯存、且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的危險廢物。對服務覆蓋的產廢單位,收運平臺應每半年至少上門服務一次。
(六)轉運活動。應滿足《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相關要求。按照距離最短、生態環境影響最小,避開醫院、學校和居民區等人口密集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域的原則,合理規劃運輸路線。在確保危險貨物運輸過程環境安全和生產安全的基礎上,社會源危險廢物、固態危險廢物及5噸以下密閉容器包裝的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應采用防揚散、防溢漏的密閉車輛收集運輸,所有運輸車輛應配置gps定位系統。
(七)貯存活動。卸貨前應核對危險廢物數量、種類、標簽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收運計劃的相符性,入庫前應將危險廢物進行稱重、登記,按危險廢物類別、狀態、相容性原則分類分區貯存,確保易產生揮發性氣體的危險廢物包裝安全性和密封性。鼓勵集中處置單位設立的收運平臺開展危險廢物預處理工作,其他收運平臺原則上僅允許開展破碎、壓塊、打包等僅改變危險廢物物理性狀的預處理工作。收運平臺最大收集貯存量不得超過貯存能力的30%,收集的危險廢物最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八)安全處置。收運平臺須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及時將收集的危險廢物委托給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嚴控將處置費用直接交付運輸單位或個人并委托其全權處置的行為,嚴禁非法轉移、傾倒以及將危險廢物委托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處理。
(九)延伸服務。鼓勵收運平臺向產廢單位提供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第三方運維服務,明確收費標準,為產廢單位內部危險廢物分類、收集、暫存、預處理、申報、建章立制及落實等提供延伸服務。
三、內部管理要求
(十)入場登記制度。配置必要的分析實驗室,確保有能力開展必要的入場分析和安全測試,檢測記錄應規范存檔備查。按季制定收集、貯存和轉運計劃。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臺賬記錄、轉移聯單、經營情況報送等管理制度,清晰記錄每批危險廢物的來源、收集日期、數量和去向等情況,實現“專人、專庫、專賬”管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應在浙江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進行申報登記,實時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轉運情況。 貯存區域實現連續視頻監控,視頻記錄至少保存3個月,確保在線視頻監控系統與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實現實時傳輸和共享,數據應及時、準確、全面。
(十一)應急管理制度。定期對運輸工具、貯存設施、應急設備等進行檢查、維護。加強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強化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到人,明確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的類型分析;制定預防發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備必需的應急設備設施;發生意外事故時的上報程序、聯系方式、應對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十二)人員培訓制度。明確各崗位職責,制定培訓計劃,要求受訓人員熟悉:應急程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監測設備的程序,通訊聯絡或者警報系統,火災、爆炸等突發事故應對等。
(十三)環境監測制度。按照hj/t55、hj/t397、hj/t91、hj/t373、hj/t166、hj819、《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等相關要求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加強對特征污染物的監測,保存原始記錄。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
(十四)數字管理制度。鼓勵采用智能化出入庫等手段動態了解庫存明細,建立危險廢物數字化鏈條;運用數字手段為收運平臺設定合理的貯存總量上限預警,確保不出現脹庫風險;倉庫視頻信號、有毒有害氣體和溫度探測報警裝置、廢氣治理設施在線監測、危險廢物收運處置庫存情況等關鍵數據上傳至管理平臺。要求收運平臺數字化平臺與省系統端口互聯互通。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的全過程監管體系,做到來源可追溯、貯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蹤。
四、主管部門監管要求
(十五)嚴格執法監管。收運平臺應主動并及時做好經營活動情況總結。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收運平臺的監督管理,確保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按照《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統一收運單位現場檢查表》(見附件1)組織開展考核評估工作,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如存在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十六)評檔分級機制。根據附件1綜合評估等級對收運平臺環境行為進行記分式量化評估,評估結果納入省系統,由優到劣依次以綠碼(評估等級優秀與良好)、黃碼(評估等級合格)、紅碼(評估等級不合格或出現否決項之一)分檔標識,并依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動態調整更新評估結果和分檔標識。
(十七)退出機制。收運平臺終止現有危險廢物收運工作的,應提前3個月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依法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做出妥善處理,并按照要求開展土壤環境(含地下水)調查、 評估等工作。收運平臺不能按照規定妥善處理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的,由與其簽訂最終處置協議的綜合性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相關收運平臺負責。
(十八)強化信息公開。通過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門戶網站和官方“雙微”等載體公告本轄區收運平臺、處置單位服務能力和服務范圍等信息,實時動態更新。以告知書形式(見附件2)在產廢企業普及責任和義務,并做好回執歸檔備查。有效發揮省系統交易撮合功能,指導產廢企業發布處置需求,督促收運平臺、處置單位發布收集、處置指導價。
(十九)引導市場良性發展。各地在省級生態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基礎上,積極配套。鼓勵各地發布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統一收運指導價,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年度賦碼結果,充分利用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為連續三年“綠碼”收運平臺提供優惠便利;對“黃碼”收運平臺按季度開展監督性監測或現場檢查;對“紅碼”收運平臺則要求停止運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則終止其收運活動。積極推動收運平臺穩定運行,持續發展,保障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應收盡收、應處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