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密閉收集處理導致VOCs無組織排放,一企被罰

                                                                           日期:2021-09-26     來源:VOCs前沿    瀏覽:638    

                                                                        案件情況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守護碧水藍天凈土,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源頭治理、夏季攻堅”vocs減排專項檢查組于2021511日上午對江蘇今朝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寬幅車間調料間門窗未關閉,部分配料桶敞開,揮發性有機物正無組織排放,執法人員現場要求企業加強日常管理,寬幅車間調料間做好廢氣密閉收集處理。

                                                                         

                                                                         

                                                                         

                                                                        調查處理

                                                                        江蘇今朝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敝幎?。

                                                                        該公司的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目前,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已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已下發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3萬元。

                                                                         

                                                                         


                                                                        案件點評

                                                                        揮發性有機物是夏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該單位調料工序未配套安裝揮發性廢氣治理設施,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門窗也未密閉,有機廢氣呈無組織排放。企業從事有廢氣排放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時,對于產生廢氣的環節,不僅要配套安裝、使用符合規定的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此案告誡排污單位保護環境和防治污染切不能心存僥幸,更不能未經收集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一旦觸碰了環保法律高壓線,必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span>

                                                                         


                                                                        素材來源:無錫生態環境

                                                                        匯編整理:《vocs前沿》微信公號(轉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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