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環尉罰決字〔20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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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一、違法行為
2021年6月7日,全省涉vocs行業企業專項執法檢查幫扶組及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底漆噴漆房及烘干房內分別存放有大小不同規格噴過漆的珠寶展柜配件有35件,均處于晾干烘干狀態。但現場發現底漆噴漆房及烘干房生產工藝配套的催化燃燒裝置設施均處于停機狀態,造成底漆噴漆房及烘干房生產工藝產生的有機廢氣(含揮發性有機物),未經催化燃燒裝置設施收集處理直接排入環境的環境違法行為。鑒于你公司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公司下達了《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汴環(尉)違改〔2021〕015號),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 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汴環尉罰先告字〔2021〕1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申請權。你公司逾期未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我局認為,你公司放棄了這些權利。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你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
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豫環文【2020】177號)大氣污染防治類表16:你公司密閉不嚴,或者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但未規范運行的;涉及行業涂裝、印刷、包裝、粘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生產;建設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現場檢查時配合調查。經裁量計算及討論研究,我局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人民幣60,500(陸萬零伍佰)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浦發銀行開封分行
戶 名: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 號:18610157400000165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9月7日
素材來源:開封市生態環境局
匯編整理:《vocs前沿》微信公號(轉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