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文:簡化危廢許可證申請,取消1項審批,簡化排污許可證審批

                                                                           日期:2021-10-19     來源:環保365    瀏覽:974    

                                                                         

                                                                        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推動中央層面設定的生態環境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全覆蓋,我部制定了《生態環境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1014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職能轉變辦公室。

                                                                         

                                                                        生態環境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 號,以下 簡稱《通知》),做好生態環境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全覆蓋,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生態環境領域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自202171日起,中央層面設定的生態環境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施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出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二、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

                                                                        (一)直接取消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對“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省級權限)”等1項涉企經營許可直接取消審批。取消審批后,取得相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即可從事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輻射監測工作,無需重復取得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批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亦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認定和批準文件。

                                                                        (二)優化審批服務。在全國范圍內對“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除醫療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藥物外)許可證核發”“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銷售、使用ⅱ、ⅲ、ⅳ、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和使用ⅱ、ⅲ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等2項涉企經營許可,下放部分審批權限,便利企業就近辦事。對“民用核材料許可證核準”“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許可”等2項涉企經營許可,壓減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等12項涉企經營許可,精簡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減輕企業辦事負擔。對“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國家級權限)”等1項涉企經營許可,定期公布機構存量,方便企業開展業務。

                                                                        三、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

                                                                        (一)動態調整更新清單。配合國務院審改辦,及時動 態調整中央層面設定的生態環境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對清單之外限制企業進入特定行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進行全面自查。

                                                                        (二)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制定完善電子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樣式,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強化電子證照信息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并及時將 電子證照歸集至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 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

                                                                        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 履行監管職責。直接取消審批事項,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優化審批服務事項,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企業。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確定監管職責、健全審管銜接機制。

                                                                        推動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 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持續推進生態環境領域跨部門聯合抽查工作,不斷強化“互聯網+監管”。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鉤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量身定制監管模式,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五、加強措施保障確保改革落地見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生態環境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責任落實,按照法定程序推進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

                                                                        (二)加強法治保障。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生態環境部有關司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進相關改革。對照《通知》明確的改革方式、具體舉措,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并根據法 律法規調整情況,按程序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調整。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同步推動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修訂。

                                                                        (三)扎實推進工作落實。生態環境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責任司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改造升級信息系統,做好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加強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企業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附件:中央層面設定的生態環境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舉措表

                                                                         

                                                                         

                                                                        編輯:環保365(轉載請注明來源)

                                                                        免責聲明:所載內容、圖片來源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公開渠道,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僅供參考,交流之目的。轉載的稿件版權歸原作者和機構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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