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對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個環節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今天分享幾個比較典型的常見案例。
01某企業跨省轉移利用固體廢物未報備案
b企業將固體廢物轉移出上海市進行利用,未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的規定,責令b企業立即改正,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
a企業因未履行產廢單位相應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的行為另案處理。
“跨省”和“雙核實”莫忽視
通過高壓執法、普法,企業已對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手續流程較為熟悉,危險廢物跨省轉移“三步驟”,缺一不可:一是向危廢移出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二是獲得接受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同意、相關涉及地區(例如運輸途經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三是上述手續申請全部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轉移。
新《固廢法》的修訂實施,對企業的工業固廢也提出了相應要求:一是產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二是跨省轉移固體廢物進行貯存、處置的,須經移出地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三是跨省轉移固體廢物進行利用的,須報移出地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廢單位作為工業固廢的產生源頭,必須明確掌握工業固廢從產生貯存、中段運輸到末端處置的全部情況,對上述過程中涉及的所有單位進行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審核,通過“雙核實”和必要的實地查看,確保固廢合法依規的“閉環”處理。
02某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案
2021年4月29日,金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特種集裝箱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生產產生的廢油漆和廢油漆桶存放于廠區北側空地的箱式汽車內,箱式汽車內外部均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箱式汽車作為危險廢物貯存場所不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規定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經查實,該公司存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金山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識別標志”和“貯存規范”不能忘 本案中,涉事企業存在兩個違法行為:一是未按標準貯存危險廢物,二是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根據新《固廢法》規定,危險廢物的貯存必須滿足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確保落實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等防護要求,工業固廢的貯存做到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三防”。 該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區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本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有關規定,認定該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及時改正,免于處罰。 03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案 “防范意識”和“應急能力”需升級 本案中,涉事企業主要缺乏三種生態環境意識:一是安全貯存危廢的意識,二是遇到惡劣天氣的警覺意識,三是發生意外事件的應急意識。 首先,企業“將沾染廢切削液的鐵刨花堆放在無液體導流槽、收集槽的簡易雨棚內”,就是未做到危險廢物的安全貯存,埋下環境安全隱患。 其次,明知危廢貯存不規范,存在流失危險廢物的風險,但該企業安全意識仍未上弦,遇到惡劣天氣未想到“廢切削液流入外環境”的可能性,不關注,不警覺。 最后,“鐵刨花上的廢切削液流失進入雨水溝最終進入廠區外東北側溝塘”,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環境污染,企業應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急機制,及時遏止污染的影響。 04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案
“非法委托”和“非法收集”都有責 新《固廢法》第一次在危廢領域對“四類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加上了生態環境安全的緊箍咒,對涉及“無證委托”、“無證或未按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造成固廢污染環境事故”的“四類人”,規定了相應的“罰款雙罰制”(罰企業也罰個人)和“拘留懲戒制”(對個人)。 本案的調處中,通過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的兩個“第一時間”,突顯了生態環境執法的“聯動性”和“專業性”。一是第一時間聯系了公安機關開展聯合調查,及時確定了違法當事人和產廢源頭,并采取多種手段查證,固定了相關證據,為案件的調處偵辦夯實基礎。二是第一時間委托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了具體的污染環境后果,為后續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做好充足準備。 05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1年1月6日,松江區生態環境局接到舉報稱某公司在其圍墻外側私自填埋存有廢硅油渣及廢導熱油清洗液的鐵桶。為避免打草驚蛇,執法人員在未驚動企業的情況下,先行組織現場踏勘,確認填埋點位。當時現場已覆土種植綠化,外觀無異常。隨后,區生態環境局、屬地鎮政府聯系危廢資質企業準備應急預案和裝備物資后,于1月11日進行開挖。執法人員全程拍攝視頻記錄,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經理、車間主任、鍋爐工等相關人員展開調查詢問。區監測站同時對該區域地下水和土壤進行采樣監測。污染區土壤、廢油等危廢轉運至專業危廢處置企業稱重、封存。
經調查核實,該公司2018年年底將清洗導熱油爐管道產生的含油廢水裝在桶內,填埋于公司圍墻外側坑內。根據環評、筆錄和檢測報告,廢導熱油屬于危險廢棄物,危廢類別為hw09,廢物代碼為900-007-09。
“逃避監管”和“污染環境”必受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新《固廢法》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環保365(轉載請注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