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1月15日前完成2021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

                                                                           日期:2022-01-12     來源:環保365    瀏覽:750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各持證企事業單位應于2022年1月15日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1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工作。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21年1月24日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那么
                                                                        如何填報執行報告
                                                                        快拿小本本記起來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的編制要求及填報流程

                                                                        《條例》明確要求

                                                                        企業應提交執行報告

                                                                        根據條例第22條


                                                                        ●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注意: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如何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

                                                                        1.進入平臺,登錄賬號。


                                                                        (長按二維碼識別)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



                                                                        2.進入執行報告模塊。




                                                                        3.新建、編輯報表。



                                                                        4.具體填寫各個模塊內容,并按要求上傳附件、附圖,確認后提交。


                                                                        (圖片均可點擊放大查看)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執行報告類型


                                                                        按報告周期分為:


                                                                        1、年度執行報告


                                                                        ?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年度,報告周期為當年全年(自然年);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年度,當年可不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年度執行報告。


                                                                        2、季度執行報告


                                                                        ?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季度,報告周期為當季全季(自然季度);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一個月的季度,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季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季度執行報告。


                                                                        3、月度執行報告


                                                                        ?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十日的月份,報告周期為當月全月(自然月);對于持證時間不足十日的月份,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月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月度執行報告。


                                                                        編制流程圖


                                                                        編制內容

                                                                        1、年度執行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 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 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

                                                                        ● 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 信息公開情況

                                                                        ● 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 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

                                                                        ●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等


                                                                        注意:對于排污單位信息有變化和違證排污等情形,應分析與排污許可證內容的差異,并說明原因。


                                                                         2、季度執行報告至少應包括:


                                                                        ● 各月度生產小時數

                                                                        ● 主要產品及其產量

                                                                        ● 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

                                                                        ● 新水用量及廢水排放量

                                                                        ● 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 合規判定分析

                                                                        ● 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內容。


                                                                        3、月度執行報告至少應包括:


                                                                        ● 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 合規判定分析

                                                                        ● 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內容。

                                                                        關于污染物排放量的規定

                                                                        根據條例第22條


                                                                        ●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為以下依據:


                                                                        1、年度生態環境統計,


                                                                        2、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


                                                                        3、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

                                                                        違法處罰

                                                                        根據條例第22條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排污單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此網站新聞內容及使用圖片均來自網絡,僅供讀者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有侵權或冒犯,請聯系刪除,聯系電話:021 3323 1300
                                                                         
                                                                        更多>同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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