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770-2014)修改單,修改單發布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相關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修改單的要求。修改單發布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相關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修改單的要求。
詳情如下:
《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0770-2014)修改單
一、將“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修改為“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并增加以下內容: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748 水質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1 號)
《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二、在“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中,增加總鉈排放限值要求(單位為 mg/l):
三、在“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內容:
5.1.6 除表 8、表 9 所列的方法標準外,本標準實施后發布的其他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
四、將“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中“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標準”修改為“5.2.1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標準”,同時增加以下內容:
5.2.2 企業應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對于總鉈,自行監測頻次至少為半年一次。
5.2.3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要求安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在“表 8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中,增加以下內容:
七、原“6 實施與監督”修改為“7 實施與監督”,原 6.1 和 6.2修改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內容:
7.3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并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7.4 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