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第六條明確義務本位:“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采取措施避免環境污染和危害;重點污染物排放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確保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并存儲原監測記錄。
針對“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數據監測、異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說,規定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處罰、移送公安部門的三項工作。
一旦出現“逃避管控”情況,根據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排污單位、排污負責人、監管人員三類對象實施多項處理。
同時,“超標排放污染物,選擇避免監督排放污染物,導致環境事故,未落實生態保護措施,發現或收到檢舉未及時調查處罰”;“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六十八條還規定了對監管人員的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和其他負責環境保護監督的部門的直接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記過、記過或者降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責人應當指責辭職”。
從實際控制來看,在很多情況下,避免監管的排污單位不符合產業政策“散亂污”公司車間,這是另一個處理內容。以水、氣、噪聲污染防治為例。
首先,這取決于它是否符合工業政策。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嚴禁新建不符合國家工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鐵、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火電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第八十七條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工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通過偷排、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臨時停工、非緊急情況打開緊急排放通道、大氣污染控制設施異常運行等方式,逃避監管”。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實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設備、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選擇國家綜合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處罰。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低噪聲技術和設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實行嚴重噪聲污染落后技術和設備淘汰制度;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噪聲污染嚴重的過程和設備淘汰期,納入國家綜合產業政策目錄;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用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的設備。工藝選擇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選擇列入前款規定目錄的工藝。
第七十二條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設備或者選擇淘汰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其次,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由于“散亂污”公司“會“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污染”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和其它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能夠查封,扣押導致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的要求:排污者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理含有重金屬污染物(數據監測中含有重金屬鉻)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數據監測,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前者。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丟失或者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機構和其他負責環境保護監督的部門可以對有關物品、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責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物品。
第三,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缎姓幜P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公安機關拘留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這就需要相關檢測數據或其他數字來支持。依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以及“(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的規定,從超標因子、違反頻次、改動數據、減少支出、違法所得、生態損害、水源中斷、農林畝數、森林數量等中查看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以此決定是否移送。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污染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1)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2)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3)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4)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鑒等對外開展活動,并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
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準、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指揮、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對具體實施單位犯罪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對于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未作為單位犯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
第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特別是配套辦法《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依據第五條的規定,“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案情符合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同時,還要看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最后,決定是否需要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董h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拒不改正的規定:“(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也規定:“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復查時拒不改正,仍繼續違法排放就要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即使有關人員沒有依法做到,也難以逃脫自身的處分責任和應當的處罰責任:第六十七條的“組合拳”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逃避監管”環境違法行為會帶來諸多責任:一是對企業本身來說,可能有三方面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當場可能被查封扣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其后可能被罰款,乃至拒不改正而被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以及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等。
在民事責任方面,要消除污染,以及承擔其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是對企業有關人員來說,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中全部或者部分可能有三方面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構上行政拘留的移送公安機關,該行政處罰的依法接受罰款行政處罰。
三是對行政管理人員,可能被追究相關行政責任(前提是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或者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由于當前法治環境尚未完全建立健全等問題,現實執法常常忽略了這個現象,在依法執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法治新時代,應當逐漸被認識而糾正。
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起決定、許可、組織、規劃、指揮、指示、放任等作用的主管人員,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在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指揮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在具體實施單位犯罪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人員。
對于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部門未作為單位犯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退還公安部門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污染犯罪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犯罪單位。
第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3)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私人暗管、篡改、偽造數據監測、水污染防治設施異常運行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工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3)通過逃避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特別是《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需移送公安部門行政拘留。“暗管是指以隱蔽形式設置的污水管道,包括埋在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污水管道”案件符合要求的,應當移送公安部門。
同時,還要看是否造成污染事故?!端廴痉乐畏ā返诰攀臈l規定,企事業單位違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按照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清除污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上一年度收入50%以內的罰款;有《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內的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內的拘留。
最后,決定是否需要實施“繼續按日處罰”?!董h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單位能夠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金額繼續按日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被罰款、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每天繼續處罰”。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拒不改正的規定:“(3)通過逃避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的”,“被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單位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起繼續按原處罰金額處罰”。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還規定:“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被罰款,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審查,發現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繼續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繼續違法排放的,應當按日處罰。
即使有關人員不依法履行,也很難逃脫自己的處罰責任和應當的處罰責任:第六十七條“組合拳”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屬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的,應當向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罰建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環境保護主管機構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躲避管控”環境違法行為會帶來很多責任:一是對公司本身可能有三個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可以當場查封扣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然后可以罰款,甚至拒絕改正,每天持續處罰,期限內采取治理措施。
在法律責任方面,要清除污染,并承擔其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是對公司相關人員,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能有三個方面: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構成行政拘留移送公安部門,行政處罰依法接受行政處罰。
第三,行政管理人員可以追究有關行政責任(前提是發現或者收到檢舉,未及時查處超標排放污染物,選擇逃避監督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未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或者篡改、偽造或者指示篡改、偽造數據監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記過、記過或者降級;造成嚴重后果的,撤職或者開除,負責人應當指責辭職。由于當前法治環境尚未完全建立健全,現實執法往往忽視了這一現象。在法治新時期,應逐步認識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