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在一次對某市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例行檢查中,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的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作。盡管如此,廢水排放口的取樣監測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COD)超標0.48倍、總磷超標7.20倍、總鎳超標1.00倍。鑒于此,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廢水超標排放行為展開立案調查,并最終判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該法規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相關條款,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限制生產三個月并罰款叁拾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企業的申訴
接到處罰決定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該公司辯稱在其廢水排放過程中已經安裝了在線監測裝置,并且監測數據顯示化學需氧量并未超標,與現場監測的結果不符。
復議裁決
市政府在調查過程中確認了生態環境局所委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具備相應資質,采樣及分析人員均持有合格證書,且整個采樣過程、監測標準和方法均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原環境保護部的相關文件規定,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時,如果現場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標準和方法,則應以現場監測數據為準。因此,市政府認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銷行政處罰的理由不成立。
分析與建議
污染源在線監測已成為環保監管的重要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均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并使用監測設備。然而,實踐中存在一些企業在監測數據方面的問題,例如數據異常低或長期為零。在某些案例中,即使在線監測數據顯示達標,現場采樣的監測結果卻顯示污染物超標。
根據最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當現場監測數據與在線監測數據不一致時,若現場監測符合法定標準和方法,則現場監測數據具有更高的證據效力。因此,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企業的申訴時,應首先核實現場監測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定標準。如果現場監測合規,則企業不能僅憑在線監測數據來否定現場監測結果。同時,生態環境部門應確保監測過程的合法性,并及時告知企業相關調查結果。
如果發現現場監測存在違規行為,則應撤銷相應的處罰決定。此外,排污單位有責任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當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符時,生態環境部門應深入調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以有效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