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第736號】,《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條例》與《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有何不同?
法律地位提升:
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屬于部門規章,效力位階低。
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李克強總理發布,屬于行政法規。
2、誰需要辦證?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3、不辦證排污會如何?
限、停產,罰款20萬起;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企業關停;主管及直接責任人拘留。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誰不用辦?
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但要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5、找誰辦證?
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的,要分別辦證。
6、網上去哪兒申請?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7、多久拿到審批?
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發證,不符合書面說明理由。重點單位30日內;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45日內。
8、證書有效期多久?
5年。
9、《條例》頒布后,排污單位合規管理要點有哪些?
(1)持證形式合規
通過合法途徑申領取得排污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生產經營場所便于公眾監督。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2)持證實質合規
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會進行監督檢查。
(3)持證后管理: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檢測記錄,對監測數據及記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持證后管理:臺賬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原始檢測記錄與環境管理臺賬保存期限均不少于5年。
(5)持證后管理: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執行報告。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6)持證后管理: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向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相關污染物排放信息。
(7)持證后管理:重點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